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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2018-03-18 11:14:26)
分类: 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等反洗钱文摘
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宫 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 300050)
《华北金融》  2007年第6期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经验,概述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情况,对
证券期货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借鉴关国较为成熟的证券期货反洗钱经
验,加强我国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证券;期货;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6—0052—03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洗钱问题日渐突出。而证券期货业资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且复杂,一直是洗钱行为易发的高危领域。2006年是我国反洗钱各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一年,随着《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对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证券期货行业如何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是证券监管部门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美国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经验
美国政府就反洗钱建构了以财政部为首、多家政府机构协同的反洗钱机制。其较为成熟的反洗钱制度构建值得我们借鉴。
(一)构建完备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l970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保密法》,对传统的银行保密原则进行了改革, 要求金融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l986年通过《洗钱控制法》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洗钱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l992年通过《阿农齐奥一怀利法》,规定财政部长可以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的政策并进行持续的培训,以便识别洗钱和对洗钱作出反应;l994年通过《禁止洗钱法》,进一步强调防止利用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洗钱;200 1年通过《爱国者法案》,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更为严格和全面。《爱国者法案》涉及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条款主要包括:涉及外国人的代理账户和私人银行账户尽职调查措施、禁止与外国空壳银行之间的代理账户、反洗钱的合作措施、提供国内和外国银行记录、客户身份
核实、报告可疑交易等等。
(二)建立良好的反洗钱协作机制
美国证券期货业反洗钱主要是由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自律性组织等部门组成的多头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协调配合。
财政部主要负责反洗钱政策法规制定,金融情报收集、分析与共享, 国际合作以及制裁计划的执行,并通过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税务总署(IRS)等部门履行具体的反洗钱职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督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证券期货业法律履行义务,为财政部制定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规则提供意见或与其联合制定; 自律性组织主要负责通报《爱国者法案》的实施及SEC、FinCEN制定的反洗钱规则,并制定相应的指引、规则或提供政策咨询。
(三)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信息收集中心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是根据美国财政部第10548号命令于1990年4月25 日成立的,是财政部一内设机构, 同时也是美国最大的金融情报机构,在执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广泛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成员包括来自14个联邦法律机构的人员。其主要职能是收集、整理、分析传递信息;开发数据信息网络和数据库等。
(四)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进行制度设计较为完整、成熟的制度设计给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保存记录制度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完整地保留客户或交易对象的身份记录和交易内容记录;在报告制度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最低要达到在程序上保证履行反洗钱义务, 为金融机构提供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范标准,指定专人负责日
常反洗钱规定的工作;在职员培训制度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对职员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提高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 在保密制度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在提出可疑交易报告或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过程中不得向任何与自己实施交易的人透露已向有关政府机关报告的情况。
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我国1997年《刑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犯罪,并通过随后的《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完善了对洗钱犯罪的规定。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3年修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基本规则。2000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
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定了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的合法性。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规两法”),首次明确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2006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7月1 El正式实施,完善了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预示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
综上,我国基本形成了由《反洗钱法》、《刑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人民银行“一规两
法”为核心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二)反洗钱制度体系
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成立了反洗钱局。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2004年6月,建立了中国的信息监测情报中心(FIU)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
2004年12月31 日,国务院批准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
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至此,国家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监管部
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
三、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
与银行业的洗钱行为相比,通过证券期货业洗钱渠道更多,方式更为复杂、隐秘。比如,一些证券公司营业部积极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甚至提供假身份证、假资金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条龙”服务;通过同时操纵多个账户“对敲”,随心所欲实现资金转移;在期货业利用对冲交易从事洗钱活动等。因此,证券期货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也更大,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一)证券期货行业具有针对性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缺位
刚刚颁布实施的《反洗钱法》主要是对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规两法”虽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原则、义务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报告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但部门规章的效力与法律效力相比, 不能同日而语。且“一规两法”大多涉及的是银行业及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对证券期货等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期货行业由于缺乏有效的反洗钱法律保障,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
证券业的洗钱行为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一方面表现为诚信与合规文化严重缺失。某些证券公司弄虚作假,账外经营,虚假信息盛行;无视法律法规,挪用客户资产,严重违规经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的覆盖面不够,独立性不强,缺乏权威性等。
(三)证券期货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缺乏反洗钱意识
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期货机构反洗钱工作布置较少, 证券期货机构反洗钱自律能力相对较弱。这些原因导致了证券期货行业的监管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 不熟悉与反洗钱有关的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证券期货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将直接影响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四)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技术手段空白
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筛选、记录、分析、报告,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的弊端十分明显,必须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发专门的业务监测系统, 使系统在可疑线索搜寻上发挥积极作用。目前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开发还未提上议事日程。
(五)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协调机制的缺失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既需要明确的主管机构,也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执法部门的长效合作。虽然目前已初步形成人民银行牵头,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组成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但成员单位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对反洗钱工作的处罚建议难以落到位,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问题。
四、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监管的建议
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证券期货反洗钱制度,针对我国证券期货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监管:
(一)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与《反洗钱法》相配套,要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和《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
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反洗钱法》相一致。同时国务院也应颁布有关反洗钱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修改《现金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
(二)尽快制定可行的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规定
加快制定证券期货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尊重现行证券、期货业监管体制和证券期货机构的商业实践,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规则不能游离于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范畴之外;二是理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点,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帐户”、“识别客户身份”、“可疑交易”等基本概念;三是注重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规定与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衔接; 四是强化证券期货公司合规监管,提升机构监管效率和水平,逐渐引导被监管的证券期货机构建立起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相关的反洗钱制度,形成行业内部的反洗钱体系。
(三)加强宣传工作.提高证券期货行业的反洗钱认识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注重对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实行以防范为主的战略方针,强化证券期货行业监管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他们的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从而使证券期货机构尽早转变观念,提高反洗钱认识,做好内控机制准备、人员准备、操作程序准备,使反洗钱工作尽早走上正轨。
(四)开发监测分析系统,提高反洗钱监管科技含量
证券期货交易比银行交易更为复杂,交易跟踪监控更难。因此,为了提高大额和可以交易的筛选、记录、分析、报告工作效率,证券期货机构应吸收银行业反洗钱经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发自己的交易监测分析系统,使系统涵盖各个业务环节。证券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交易监测水平,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各方监管合力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与其他反洗钱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与共享制度,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加强与银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注重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保证公安等司法部门迅速查处涉嫌洗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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