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2018-03-15 21:18:58)分类: 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等反洗钱文摘 |
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刘 娜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 第12期
一、证券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反洗钱主体动因不对称。洗钱者可分为主动洗钱者和被动洗钱者,被动洗钱者在洗钱过程中,既增加了收入,如证券公司增加了交易费,中介人得到佣金,又过失地成为主动洗钱者的帮凶。无论是主动洗钱还是被动洗钱,都给洗钱者带来一定的好处。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我国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证券机构反洗钱所付出的制度成本、雇员成本、展业成本等根本无从得以补偿。
(二)信息的不对称。从总体来看,证券领域的反洗钱要立足于防范,证券机构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反洗钱作用是提供情报。对于证券机构而言,就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证券业在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使证券账户的监管存在真空。新颁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监督客户证券账户,这就定位了证券公司上报可疑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监督账户的格局。这种操作监管模式有一定的弊病。第一,证券账户由于可能存在多层的代理关系,对结算公司管理账户带来一定的困难。第二,证券公司等利益体受利润驱动偏离监管目标,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信息劣势方为了增进自身的利益,消除非对称信息的方法是信息搜寻和信息甄别。证券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在借助信息甄别行为消除非对称信息的过程中存在规模不经济和外部性问题。证券机构信息甄别的积极性不足,难以消除非对称信息。
(三)证券市场及证券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证券市场稳定的内在要求,一定程度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随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运行还不稳定,也不成熟,且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有一定比例的国际灰色资金通过私募基金等途径混杂在同内投资里,从证券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角度看,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需要相当部分资金的进入,而从反洗钱角度要求,监管当局须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及交易进行监测,这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短期内必将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券机构参与反洗钱工作。其次,证券业洗钱与违规操作界定难,可疑交易标准判断洗钱行为模糊。证券业洗钱与违规操作界定难。证券市场洗钱的主要通道是证券公司营业部,涉及支票换现金、转托管、特殊机构高买低卖接盘等多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营业部常以现金添加方式将转账支票入账。这样,开户人可再通过银证转账,将现金打到银行卡上并直接支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证券业洗钱操作界定还不明确,监管部门通常将相关操作视为违规而非洗钱,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券业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央行颁布的四条可疑交易标准在市场处于低迷,交易量少时具有适用性。在市场处于活跃期,洗钱活动的特征就并不明显,故关于“牛市”的可疑交易判别标准模糊是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一个问题。另外,要将证券业的实时交易检测系统按反洗钱资金监测要求和标准改造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也需央行与证券监管机构密切协调配合。
(四)创新的金融工具为洗钱提供隐蔽的途径。随着金融产品和工具不断创新,操作手段、交易流程复杂性的日益突出,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重大的难题。首先,电子交易非常迅捷,虽然这样可以提高交易服务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即使和客户面对面,证券机构要想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其次,以新的融资融券产品为代表的创新金融工具,容易出现犯罪分子与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等方式达到洗钱目的,这将成为证券业洗钱的新特点。部分证券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甚至提供假身份证、假资金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条龙”服务,根本不管资金来源。另外,通过同时操纵多个账户“对敲”,实现资金转移等。与银行业洗钱行为相比,证券业洗钱渠道更多,方式更复杂、隐蔽,链条更长,因此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也更大。
二、解决的途径
(一)建立证券业反洗钱监管体系。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证券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其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证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做好对证券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二)加强证券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对证券机构内控制度考核。制定规范的证券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和详尽的证券业反洗钱规定。央行应积极与证券业监管机关就证券业反洗钱相关规范操作进行讨论,加大反洗钱监测系统开发。目前央行对银行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已初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在银行领域已步入正常化和规范化。证券业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尽快融入反洗钱资金监测报告范围和体系中,制定符合证券业务特点的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和反洗钱相关工作制度,按规定向央行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另一方面,用适当的奖励惩戒措施,引导证券业的从业机构,使利益体违法后的成本大于获得的违法收益,引导其自觉地修正到规范化的操作上。要确保机构内部各个部门和各个操作监督到位,各项决策和各个业务有案可查并证据充分,建立稳固的外部和内部防线。通过提高证券业洗钱的成本降低洗钱几率,提高及时发现洗钱行为的可能性。
(三)建立证券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只能靠制度建设,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交易额评价证券公司效益的制度,逐步加入其它评价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出台一系列政策,奖励提供证券洗钱重要线索人员,同时对证券业务造假、进行洗钱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要实行严惩。从而进一步增强证券业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
(四)借鉴国际经验,加大反洗钱理论研究与相关人才培养力度。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反洗钱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加强金融机构与金融理论研究部门的合作,进行反洗钱的理论及实践的研究。加大证券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尽快解决计算机系统准确及时上报数据、分析系统的改进等证券行业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问题。
(五)加强沟通,积极开展联合互动工作。为加强反洗钱工作,证券业要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按分业监管,职责明确,规则透明,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