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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

(2018-02-16 20:56:15)
分类: 反洗钱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2007]28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交银【2007】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客户身份资料留存问题

在为已与你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户时,你行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已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 关于高级管理层人员范围界定问题

你行可依照交通银行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你行总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范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三、 关于跨境汇款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一) 你行在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如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

(二) 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向你行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你行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

1、 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2、 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四、 关于客户风险等级分类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行可以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黑名单中的客户、外国政要、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的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除此以外,你行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时还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面考虑地狱、业务、行业等其他各种风险因素。

五、 关于客户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合理期限问题面临的客观情况各不相同,你行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时,应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而不宜将客户应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期限统一确定为证件或证明文件到期后的“三个月”或其他固定的时限。

六、 关于代理存取款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对于代他人取款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识别代取人和帐户(含银行卡,下同)户主的身份。

对于代他人存款的,可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有关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主题词:金融法制  反洗钱  批复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内部发送:办公厅,反洗钱局,条法司,反洗钱中心。

联系人:鲁政     联系电话:66195950      (共印27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7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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