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
(2018-02-15 22:16:34)分类: 反洗钱法律法规 |
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
若干问题的复函
局函[2007]468号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或是“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等规定情形,保险公司识别人身保险(含团险)客户的起点金额依照单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
二、理赔赔款、年金、满期金和生存年金均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