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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洗钱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018-02-03 10:54:48)
分类: 反洗钱综合文摘
德国反洗钱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桂 晶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 C-支行.湖北宜昌443000)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德国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运作方式及管理理念,提出了加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反洗钱;德国;研究
中图分类号:1::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07)05-0050-0002

一、德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及特点
德国从1992年开展反洗钱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金融特别行动小组(FATF)的支持和帮助下,逐渐形成了~ 整套适合其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一)反洗钱工作分工明确.协作效率高
德国的反洗钱监管部门是联邦金融监管局下设的反洗钱局。该局管理着全国2300个信贷机构,750个金融服务机构,1l2家国外信贷和金融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和160家保险公司,而其员 只有30多人。德国反洗钱监管人员如此精简,除了其工作效率高以外,与其合理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分不开。德国目前反洗钱工作采取的是多部 管理、各负其责的模式,各个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整个反洗钱工作机制运转流畅,效率极高。
(二)以风险理念管理反洗钱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将风险理念引入反洗钱管理中。以客户尽职调查为例,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确认客户的身份意味着不仅仅是认识或了解一名客户的身份.而要能持续监控业务关系的本质,包括每个交易。换句话说就是“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他的业务,了
解金钱的来源”。德国金融机构对每一个客户都会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是高风险客户关系,必须进一步研究,创建客户档案,进一步分析客户具体的业务活动,了解客户资产的来源.并要报董事会批准方能受理。这种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 实质是将很多反洗钱法规要求进
行了量化.通过量化评估来进行操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反洗钱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三)反洗钱执行官制度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非常注重内控反洗钱机制。该局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起充足的关于客户和业务的安全控制,来防止洗钱、恐怖活动融资或者欺诈行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反洗钱执行官(The AML—Compliance Oficer)制度。每个金融机构必须明确指定或从外部聘请一名反洗钱执行官,其主要职责为:反洗钱规章制度在内部的实施:开发、更新和实施各种内部制度. 实施各种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程序和控制; 对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而设立的反洗钱法规和内部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持续控制; 对内部可疑交易的处理以及这些报告是否需要转交相关部门; 实施并持续更新源自机构特定模型和电脑控制系统的风险分析和措施的偏移情况;监控可疑的商业往来关系,整理报告监控活动的结果: 参与发展各种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和反洗钱相关的程序和环境提供建议:培训并及时告知员工各种洗钱和金融恐怖活动的方法,并让他们清楚反洗钱法包涵的各种职责。为了确保反洗钱执行官能发挥作用,其在机构内有超脱的地位,由董事会的合规部直接领导 执行官和其助手获得授权能在任何时间容易地取得相关文件(总部、分支机构和外包区)和记录.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向执行官报告反洗钱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四)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在监管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方面采取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在现场监管方面,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通常会非常有目的地开展现场监管工作. 主要是对举报的各类线索进行查处,同时该局也有意识地对网络、媒体上的广
告内容进行判别, 通过这些广告也能发现一些洗钱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线索。非现场监管方面,除了前面提到的反洗钱内控要求以外,该局通常要求被监管的机构定期提交各类报表和报告。特别是要求每年各被监管机构必须提供一份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反洗钱
工作审计报告。各被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执行官同样每年必须向监管局上报全年反洗钱工作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涵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执行的详细情况。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德国联邦监管局一般不直接处罚,通常会对其进行指导和要求改进,有时甚至还会开会讨论,有问题的机构应该如何改进 有时即使进行处罚,也不会涉及到被罚机构的内部事务,如高管人员的任免等。当然对于严重或恶意违规的机构,监管局的处罚也是相当地严厉,有通报、罚款甚至停业
二、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和建议
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反洗钱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但也存存诸多问题和不足。借鉴德国的反洗钱工作先进经验,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
(一)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充分发挥作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人民银行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模式。各级人民银行都组建了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希望通过反洗钱部¨联席会议的形式,发挥反洗钱各职能部门的作JEfj.形成
合力共同打击洗钱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则是问题的关键。德国是在法律的层面对反洗钱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行了明确。建议我国对《反洗钱法》等法律进行修订,进一步确定反洗钱部门联席会
议的职责权限.对各反洗钱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并打破行政级别限制.强调工作职责.让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全面推广反洗钱量化工作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时普遍感觉到很难操作,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机构未掌握“风险量化”的方法。德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有一系列的考核指标,在办理日常业务时只需按指标进行分析,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该怎么做一清二楚 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完
全可以借鉴。首先.各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各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解、梳理.针对各项要求对本机构的客户
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确定不同的风险基数;其次.就本机构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分析.将各类业
务涉及洗钱的风险点一一列明.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各等级的风险参数;最后是建立一个数据结构(程序),
将业务与客户结合起来, 并结合]二作实际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整个反洗钱“量化”体系要求所有可识别的
潜在风险应置于充分的风险管理程序之下. 风险参数(权重)应能体现风险的大小.所有的程序和参数应根
据情况不断更新和调整。通过这种方式能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适应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
(三)推广反洗钱执行官制度
笔者认为德国反洗钱执行官制度具有推广意义。我国金融机构多采用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方式.虽然能体现各机构内部全员参与反洗钱,但在实际操作中易形成“人人有责,无人负责”的情况。而采用德国的反洗钱执行官制度, 可以明确专人专职负责反洗钱工作,通过对其授权,独立开展T 作.能较好地发挥内部挎制的作用。我们可以建议或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起反洗钱执行官制度.既可以从内部选择人员.也可以从社会上聘请。要求其能够获得足够的授权.以反洗钱专业人士的身份全面负责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
以此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转变监管思路.强化非现场监管
自2003年人民银行开始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以来.主要采用了现场监管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罚 通过现场监管的方式迅速将反洗钱工作推广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片面强调现场监管和处罚的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部分银行将反洗钱T 作片
面化、表面化,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大量的防卫性报告将人民银行反洗钱T 作人员
时问大量占用.报告质量和效率低下 、显然.片面强调反洗钱现场监管出现瓶颈.下一步应转变监管思路。首
先是应明确人民银行的职责定位。《反洗钱法》、《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负
责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
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
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反洗钱法》第8条、《人民银行法》第4条第10款)。其主要职责可以概
括为协调、督促和检查。显然检查只是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协调和督促同样重要。当前就监管
而言. 人民银行监管的重点应是督促和帮助金融机构建立起适合其组织体系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如反洗钱
内控制度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宣传及培训等等。只有被监管机构形成了一整套完整、
高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并在其指导下运作,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一线的作用,同时,也才能
减轻人民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工作压力, 使其能将更多地精力投入到反洗钱工作协调、案件调查和工作研究
上。其次是应加强非现场监管。由于反洗钱工作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日常业务,因此,应加强对金融机构
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通过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督促金融机构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日常业务
中.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最后,应将反洗钱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基
础.现场监管是手段。通过两者有机结合,达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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