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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重大布署显现,审计委员会成为、监事会的替代选项

(2024-06-26 14:26:47)

在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公司治理架构一直遵循“双层制的安排”,即公司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层架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均由股东会选择确定,并对股东会负责。


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代理成本较高,监督机制效能不彰,管理者与监督者间的权责关系面临着更大的不稳定性和更高的失控可能,这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相对明显。


就此,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七章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许浩告诉中国工业报,上面所说的国有独资公司特指的是集团层面,不包括二三级公司。也就是说,集团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若已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则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至于其下属二三级公司则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范畴,其监事会设置就成为了选择题。


新公司法突破了以往公司治理体系强制性的双层制架构,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监事会将不再是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必备监督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为监事会的替代选项。新公司法将审计委员会制度引入一般类型的公司,无疑是重大的制度变革。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林彬认为,将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内植”机构,意在从整体层面降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成本。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强制性地将审计委员会嵌入董事会之中,由富有专业知识的外部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割断了监督结构和管理机构的利益关系,降低了监督权行使的成本,能够抑制董事会追逐私利的本性,同时为公司治理扩大了信息基础,但是并未实质介入公司的运营管理、避免代理人能力成本增加的可能。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李建伟教授团队指出,针对国有企业中监事会及监事职能行使缺位,监督能力受滞等问题,新公司法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职责,强化对企业内外部重法风险的防控力度。但在实施细节上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审计委员会职权不清晰、人员组成缺少对专业性与独立性的明确要求。


周林彬也指出,后续应注意到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体系性差异,保障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应然职能的承接,避免权利虚置,同时促进审计委员会与党组织的信息融合,明确党组织的优先地位和审计委员会的辅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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