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方法
(2023-10-19 10:19:19)评估方法的合理选取是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的重要基础。《评估法》要求资产评估需要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通常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相互验证也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要求之一。从理论上讲,在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如果不存在资产的购建成本与效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对同一资产评估,其结果不应存在重大差异。但实践中各种评估方法的结果可能相去甚远,例如:
对于重资产行业的企业,如钢铁水泥等行业,因为经济形势、经济周期等原因导致短时经营效益差,利用收益途径得出的资产价值可能远低于成本途径。此时就对评估机构如何就不同方法的充分利用,以及不同方法得出的结论互相验证提出了新的挑战。
某些企业具备了良好的商业要素,但尚未在其业绩中得以充分体现。如果仅因企业历史收益不佳,没有进一步考虑混改实施后对企业效益的影响,简单采用历史信息进行评估,可能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范围
对于国有企业混改的评估范围,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品牌等无形资产是否需要纳入评估范围长期以来实务操作中仍有争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国企混改时期,部分国有企业未将这些资产纳入评估范围,也没有纳入改制范围和交易范畴,使得这些无形资产价值在过往的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流失。
若在国有企业价值评估范围、改制范围和出售范围中没有考虑这些无形资产,将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在国企混改中,所有相关资产都应纳入评估范围,尤其需要重点关注并识别资产负债表外的无形资产,是否被纳入评估范围。无形资产与其他类别的资产相比存在如下特征:没有实物形态、难以辨别和确认,与企业整体经营有关,历史成本不一定充分代表其价值。此类无形资产的识别,以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充分反映其价值,具有相当的难度和挑战。
因此,混改企业确认评估范围时,不仅需要重视有形资产的评估,同时重点应加强对相关无形资产的识别及评估。
混改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绝大部分混改方案都是从国有资本控股角度进行设计的。因而混改中的交易标的通常是不具有控制权的少数股权。此时,评估对象和交易标的的匹配会显得格外重要。实务操作中,如果在企业价值评估阶段不考虑少数股权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对交易定价和整体进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企业混改后,对于显见的缺乏控制权的少数股权,流动性水平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应当意识到对于混改定价环节,流动性影响的考量也是交易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