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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重大布署显现,外部董事须过半

(2024-06-26 10:28:51)

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特别提出了对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具体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郑州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晓楠告诉中国工业报,新公司法强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外部董事,这是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避免决策过于集中于内部人,增加监督和制衡机制。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在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的事中决策阶段将发挥更大作用,在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人数过半数和决议决定过半数双重影响下,外部董事若都不同意,决议基本上无法通过。


实际上,早在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就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外部董事制度。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全面建立由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为此,李晓楠认为,新公司法的外部董事制度是前期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


“目前实践中,一些国企存在没有外部董事的现象,所有董事都由监管部门指派,且全部在国企担任职务,与新公司法的规定不符。”李晓楠指出,需要明确的是,依据新公司法,此处的国有独资公司仅指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公司,不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实际上,根据2024年2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4年第一次专题推进会通报,截至2023年底,99%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84.9%的地方一级企业建立了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制度。


不过,李晓楠表示,由于处于改革的进程中,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措施可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部分监管部门对外部董事角色认识不足,在指派外部董事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熟悉企业运营的内部人员,忽视了外部董事的独立视角和专业知识对提高公司决策质量的重要性。但在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超过半数将会上升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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