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阅读笔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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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4月第1版2010年6月第2次印刷)
阅读笔记(五)
(下
1.

本书引用的材料和论述的事实是在公元六至九世纪期间,与他生活的年代公元17到18世纪相隔了近一千年。
——记于2013/12/2下午于呼市家中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纯政治学和纯法学著作。”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42
这部著作的论述对象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法、习惯法和各种习俗。书中谈论了人间所能见到的所有制度和机构,作者对这些制度和机构作了区分,审视了其中最适合于所有社会和每一个具体社会的各种制度和机构,探寻了它们的起源、发现了它们的物质和精神原因,对其中具有某种优点和不具有丝毫优点者进行了观察,对于两种有害的做法,他力求分清哪一种害处更大,哪一种害处较小,他研究了哪些做法在某些情况下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他认为他的研究是有益的。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58
2.
《勃艮第法》:勃艮第人是日耳曼语民族之一,来自波罗的海之中的博恩霍尔姆岛。在公元413年,勃艮第人在莱茵河上游建立了第一个勃艮第王国。以后在不同的广大地区又建立过一个王国和一个公国,还曾在17-18世纪在法国有一个勃艮第省。
《萨利克法》:罗马占领高卢(后法国所在地区)后带来了罗马法,后罗马衰落,法兰克人带来了自己的习惯法,这种法后来被用拉丁语写下来,也就是萨克利法。
《伦巴第法》:伦巴第人(亦译伦巴底人)是日耳曼人的一支,起源于斯堪的纳维亚,今日瑞典南部。经过约4个世纪的民族迁徙,伦巴第人最后到达并占据了亚平宁半岛(今日意大利)的北部,568-774年是在意大利统治的一个王国。伦巴第人是组成斯维比人的日耳曼部落之一。(《伦巴第法》应该是伦巴第人建立王国时制定的法律。)
(以上解释来自百度百科)
——P634、694注释 2013/12/2录
《里普埃尔法》:
——P634、694注释 2013/12/2录
沃科尼乌斯法:
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百度百科)
西哥特法:西哥特人(Visigoth)也译作西哥德人,是东日耳曼部落的两个主要分支之一,另一个分支是东哥特人。在民族大迁移时期,是摧毁罗马帝国的众多蛮族中的一个。公元4世纪西哥特人兴起于巴尔干地区,后加入对罗马帝国的战争。410年在首领阿拉里克率领下攻陷并洗劫罗马。西哥特人后定居于高卢南部,成为罗马帝国的盟友。随后建立西哥特王国,统治法国南部和伊比利亚半岛,公元589年,皈依基督教。(维基百科。西哥特法应是西哥特人的法律吧?)
——P536、541、543
安格尔法:
图林根法:
(以上无解释的词条,均为互联网亦无资料)
——P561脚注
3.
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刑法的效果向来就只有摧毁而已,别无其他。
——P498
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
公民法是所有权的守护神。
——P518-519
立法者不得不制定法律打击人的天然感情,就像沃科尼乌斯法那样,这是人类的不幸。因为,立法者在这样做时,对社会的考虑多于对公民的考虑,对公民的考虑多于对人的考虑,他们的法律牺牲了公民和人,只想到了共和国。
——P536
宽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我说过这句话,而且我觉得,我之所以要写这部书,只是为了证实这句话。道德上的善和政治上的善始终处在两极之间。下面就是一个实例。
法律手续对于自由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手续可能过于繁杂,以至于损及立法的目标;如果过于繁杂,案子就会一拖再拖,以至于难以审结; 财产的所有权就会无法确定;一方的财产就会不加审查便给予另一方,或因一再审查而使控辩两造双双破产。
公民就会丧失自由和安全,原告就会无法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会无法证明自己清白。
——P610
罗马法和我们的法律都采用如下原则:家是每个公民的庇护所,在家中不受暴力侵犯。
——P615
法律的文风应该简约。十二铜表法是一个少而精的典范,小孩子都能记熟背诵。
法律的文风应该朴实,平铺直叙永远要比拐弯抹角好。
法律的用词要做到让所有人都理解为相同的概念。
法律需要确定某个额度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金钱作标识。
当事物的概念在法律中已经阐释清楚后,就不应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法律不能让人难以捉摸,而应该能为普通人所理解。法律不是高深的逻辑艺术,而是一位家长的简单道理。
在一部法律中,例外、限制和修改如果都不是非有不可,那就最好统统不要。
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对法律进行更改。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直率的。
——P620-621、624
可以逃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
——P623
制定法律时应该切实注意,防止法律违背事物的性质。
——P623
法律总要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和偏见,有时与之擦肩而过,只是染上一点淡淡的色彩,有时则停下脚步,与之融为一体。
——P626
作者证明,所有存在物都有法,甚至在他们被创造之前就已经有了可能有的法。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44
“为维护善良而制定的法律如果过于严苛,就会引发邪恶。” (引用《论法的精神》语)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73
爱国或爱平等,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犹如荣宠是君主政体的政治动力一样。这两种政治动力之所以不同,那是因为,共和政体中敦促他人执行法律的人,自己也受法律约束,也感受到法律的分量。所以,为了担负起敦促他人执行法律的责任,他必须爱国、爱公民之间的平等,否则,法律就得不到执行。君主政体就不是这样想要让法律得到执行,只要君主愿意这样做就足够了。这些原则异常丰富,几乎构成了我那部著作的全部内容。
——附录孟德斯鸠:《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P898
4.
人受制于多种法律:自然法、神为法即宗教法、教会法、万民法、普通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各个社会的公民法、最后还有家庭法。
教会法又称教规,是宗教用心实施管理的法规;万民法可以被看作世界性的公民法,如果把一个民族看做一个公民的话;普遍的政治法以创建一切社会的人类智能为对象;特殊政治法涉及每一个社会;征服法的基础是一个民族企图、能够或不得不以暴力对付另一个民族;各个社会的公民法则用来保护公民的财产和生命,防止任何其他公民的侵害;家庭法缘起于每个社会都分为众多家庭,需要进行特殊管理这一状况。
——P503
以个人利益为目标的公民法。
以国家利益及其维护为目标的政治法。
——P520
对使节应该适用万民法,而不是政治法。
——P523
5.
自由主要在于:不会被迫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
——P522
6.
我对世界上各种宗教的审视,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
——P469
对人类来说,相信某人存在毫无用处,反之,相信上帝存在却非常有用。如果认为上帝并不存在,就会以为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如果没有上帝存在的观念,那就会萌发叛逆念头。……若是把世界上的公民法、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所产生的一切弊端罗列出来,一件件无不骇人听闻。即使宗教对于臣民们没有用处,对于君王们也不会没有好处,因为那些不怕人类法律的人只受一种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像是马嚼子,所以,以白沫清洗马嚼子不会没有好处。
完全不信教的人犹如可怕的动物,只有当它撕咬和吞噬猎物时才感到自由。
——P470
基督教与不折不扣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
伊斯兰教的君主们不断杀人,也不断被杀,基督教则使君主们不那么怯懦,因而也就不那么残忍。
彼岸世界的福祉似乎是基督教的唯一追求,可是它却也为今生带来了幸福。
——P471
鉴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我们无须详加审视,就应该皈依前者而唾弃后者。
一种宗教如果是由征服者传入的话,那就是人性的不幸。伊斯兰教建立在破坏精神之上,一味崇尚利剑,至今依然在以这种精神影响人。
——P472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在一个国家中产生和成长的宗教,通常总是紧跟那个国家的政体走向的。
两个世纪之前,基督教不幸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北方民族皈依了新教,而南方民族则依然信奉天主教。
——P473
有一种宗教(指基督教——脚注)……不是用几条链子而是用无数细绳把我们拴住;它把人类的公理置于一边,而另立一种公理;它的使命是不断地把我们从悔引导到爱,又从爱引导到悔;它在审判者和罪人之间设置一个中间人,在遵守教规的人和中间人之间设置一个伟大的审判者。
——P478
伊斯兰教的宿命论源自精神懒惰,而宿命论反过来又导致精神的懒惰。
——P478
一种宗教如果既有独特的教义又有普遍的信仰,那就几乎永远是合适的。
——P487
我们把偶像崇拜视为粗野民族的宗教,把信奉神明的宗教视为开化民族的宗教。
——P489
能够容忍异教的宗教很少会想到向外扩张。
——P496
一种从遥远国家传入的宗教,一种与当地的气候、法律、习俗和风尚全然不能适应的宗教,并不会因其神圣而大获成功。
——P502
“一个既热爱又畏惧宗教的君主犹如一头狮子,对于抚摸它的手和安抚它的吆喝,驯服而又听话。畏惧而又憎恨宗教的人犹如困兽,拼命撕咬防止它伤害路人的铁链。完全不信教的人犹如可怕的动物,只有当它撕咬和吞噬猎物时才感到自由。”(引用《论法的精神》语)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47
“这一边,希腊和罗马的首领们不断大肆屠杀,那一边,贴木尔和成吉思汗恣意蹂躏亚洲,毁灭民族和城池。我们只要睁眼看一看那些首领的所作所为,就能知道我们是如何受益于基督教,在治国方面我们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在战争中我们享有某种万民法规定的权利,人类的本性对这些权利无论怎样表示感谢都不为过。”(引用《论法的精神》语)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49
由于宗教具有很强的自卫的功能,所以,对于宗教来说,捍卫得不好比根本上不捍卫带来的损失更大。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83
基督教要求人们不停地羞辱自己,同时绝对禁止羞辱他人,它憎恶自负和虚荣,不让你为自负和虚荣推波助澜,也不让你冒犯虚荣心,理由是当你冒犯他人的虚荣心时,你自己的虚荣心会从中得到某种乐趣,而这是基督教所不允许的。因为,他人的自负受到你的凌辱后,会观察你的意图,然后对你进行反击,让自负经受折磨并非根除自负的可靠手段。受到压制的自负会迸发出力量来进行反击。
——附录孟德斯鸠:《有关〈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的资料》(原载孟德斯鸠《随想录》)P886
基督教要求人人做到两件事:一件令人神往,那就是爱别人;一件令人战栗,那就是恨自己。
——附录孟德斯鸠:《有关〈为〈论法的精神〉辩护〉的资料》原载孟德斯鸠《随想录》P886
僧侣本身就是一个好吃懒做的集体。
——附录孟德斯鸠:《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P905
7.
人类的法律是用来指导精神的,所以,法律应该给予人们以戒律而不是劝导。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予人们的劝导应该很多,而戒律则应该很少。
宗教设定一些规矩,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佳,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因而只有当这些规矩是劝导而不是戒律时才合适。
立法者如果把热爱至善的人眼中的劝导当作戒律来实现,那他就不但会使自己疲惫不堪,也会让社会不胜其烦。
——P474
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更应坚持这个方向。凡是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
——P478
如果宗教谴责应该为世俗法律所许可的某些事,而世俗法律却许可应该被宗教谴责的某些事,那就很危险了;因为这种情况表明,和谐与公正的观念始终缺失,这种缺失会从一方蔓延到另一方。
——P478
对于确信自己能在阴间过好日子的人,立法者是无能为力的,他们根本不把死亡当作一回事。
——P479
当法律软弱无力时,宗教可以发挥支撑国家的作用。
——P480
法律有必要要求各种宗教不扰乱国家,而且也不彼此相扰。一个公民仅凭不扰乱国家尚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他还得不骚扰任何其他公民才行。
——P496
世俗法庭的审判仅以行动为依据,它与人只有一种约定,那就是不犯罪;宗教法庭的审判以思想为依据,它与人有两种约定,一是不犯罪,另一是忏悔。
——P513
8.
一个国家所信奉的宗教,倘若不幸不是上帝赐予的那种宗教,那就始终需要设法让宗教与道德保持一致。因为,宗教——那怕是伪宗教——是为人正直诚实的最佳保证。
——P475
9.
有关宗教的政治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果有权自行决定国家是否接受新的宗教,那就应该拒绝接受;如果新的宗教已经在国内站稳脚跟,那就应该对它采取容忍态度。
——P497
10.
古代的各种哲学派别可以看作是不同的宗教。
——P475
11.
从人的角度看,为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设置分界线的,好像就是气候。
——P487
12.
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在什么时候,宗教总要插足婚姻。每当某些事情被视为不洁净或不合法,却又必须这样做时,宗教就会被请出来,使这些做法在某种情况下变成合法,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受到谴责。
——P513
13.
开化的民族几乎都住在房屋里,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给神建造一所房屋的念头。人们可以在这所房屋里敬神,每当有所期待和有所担心时,也可以到那里去找他。
对于人来说,有一个地方可以近距离地感到神的存在,大家可以聚在一起倾吐无奈和苦难,确实是一件最让人宽慰的事。
不过,这种十分自然的念头只出现在从事农耕的民族中,自己没有房屋的民族不会想到建造庙宇。
正因为如此,成吉思汗对清真寺表露出极度的轻蔑。……鞑靼人不住在房屋里,所以对庙宇一无所知。
——P490
神明是不幸者的避难所,而没有人比罪犯更为不幸,这就让人自然而然地想到,庙宇是罪犯们的避难所。
——P491
14.
对神的崇拜需要不断地付出精力,大多数民族于是让神职人员单独成为一个群体。
——P492
15.
敬神不能随便马虎,但这与大计排场迥然不同。你若不想让神看到我们如何珍视他所蔑视的东西,那就别把金银宝贝献给他。
正如柏拉图所说,纯洁和虔诚的信徒对神的供献应是与他们的品行一致的东西。
——P495
16.
土地分配法规定,一家的财产不得转移到另一家。
女系亲属不得继承,否则财产就会转到另一个家庭。
子女不得继承母亲遗产,母亲也不得继承子女遗产。
——P530
17.
里普埃尔法准许以决斗取证,这是采用消极证言(即立誓取证法)的法律的一种自然延伸和弥补。
萨利克法准许采用沸水取证。
——P558、559
图林根法规定,被控通奸的妇女,只有在无人出面为她决斗时,裁决以沸水取证。里普埃尔法规定,只有找不到证人为被告申辩时,才使用沸水取证。其依据是,一个妇女如果没有一个人愿意为她辩护,一个男人如果没有一个人能证明他诚实可信,那么,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证明他是有罪的。
——P561-562
另外一些视为神明裁判的方法有双臂交叉法(控辩双方面对面站在十字架下,双臂前伸成十字状,第一个因支持不住双臂下垂者被视为有罪)、冷水法(控辩双方被绑住手放入冷水中,沉底者被视为有罪)。
——P565脚注
18.
最能阻碍知识进步的,莫过于一位著名作者的一部坏书。因为,欲授人以真知,需从解惑始。
——P647
夸夸其谈是无人不具的才能,愿意写作的年轻人总是由此迈出第一步。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80
语言和文字就是作者的形象。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80
写一部好书很难,评论一部著作却很容易,因为,作者要守住的是所有隘口,批评者却只要突破一个隘口就行了。所以,批评者千万不能出错,他若一再出错,那就不可原谅。
批评可以被认为是批评者在炫耀自己高人一头,批评的后果通常能为人所固有的自傲心态带来一段美妙的时刻。乐此不疲的人永远可以为公正作出贡献,却很难在宽容这一点上有所建树。
在各种类型的文字中,评论文章最难展示天生的善良本性,所以一定要留心,不要以尖刻辛辣的言辞使事情变得更加令人伤心。
当你评论某些重大题目时,单有热情还不够,还要拥有知识。老天爷如果没有把良好的天资赐给我们,用自疑、准确、努力和思考来加以弥补。
在一件自然而然地合乎情理的东西中,找出不讲道理的人所能妄加的所有谬误,这种本领对人类无益。这种人就像四处觅食的乌鸦,见了活物就离得远远的,找到了死尸就一拥而上。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80-881
19.
中国皇帝是最高宗教领袖,可是,人人手中都有一些书,皇帝本人也要按照书中所说行事。曾有一位皇帝试图把这些书付之一炬,然而却徒劳无功,书战胜了暴政。
——P496
中国在以太平为目标这一点上,却是世界上无人能与之比肩的。
——P625
20.
我已经说过,日本人的性格凶残。
——P501
日耳曼人争强好胜。
在战斗中,君主的勇气倘若不如人,那就是耻辱,官兵的品德若是不能与君主媲美,同样也是耻辱,君主战死而官兵依然苟活着,那就是永世无法清洗的奇耻大辱。神圣的承诺就是保卫君主。
要劝说他们耕种土地以期丰收,远比劝说他们挑战敌人血溅沙场难得多。凡是能够以鲜血换取的东西,他们绝不会以汗水去换取。
日耳曼人是世界上最好客的民族。
——P629、633
21.
14世纪初,法国允许上诉后——上诉变得比较方便之后,此类诉讼就大量增加,案件频繁地从一个法院移到另一个法院,当事人一次又一次离开自己的住地前往法院应诉;新的诉讼技巧不断涌现,以致诉讼时间越拖越长;规避正当要求的手段越来越精巧;诉讼当事人学会了为让人追寻而故意逃跑;控方已经破产而辩方依然若无其事;种种道理都被淹没在成堆的文书和滔滔不绝的辩词之中; 律师之类为打官司而忙碌的诉讼辅助人员多得难以计数,公道却难见天日;心术不正的人在得不到支持的地方却找到了主意。凡此种种表明,必须以支付诉讼费用来让诉讼人有所顾虑,让他们必须为判决付费,为逃避判决的每一种手段付费。美男子查理(查理四世于1324年)就此颁布了一项总法规。
——P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