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取得2处以上工薪,如何预扣、汇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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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修订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居民个人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四项)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的差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所对应的税率计算全年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自然也包括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个人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预扣预缴事项: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次月15日前)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也就是前面我所提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用公式表述可能更清晰明了: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支出。
对于居民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采取类似“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方式,各自按上述规定计算该居民个人每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纳税人如果是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也就是说,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在两处及以上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扣除,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申报扣除。
(二)年度汇算清缴事项:
对于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两处以上的单位都预扣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肯定存在少缴该年度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属于“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而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该纳税人应当在次年的3月至6月份期间,向税务机关办理上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按照修订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四项),应当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综合所得也是一样),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属于法定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该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总结
两处取得工薪(综合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就全年各处综合收入一并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应补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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