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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已经落幕,15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而去。透过公布的录像,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48岁的女乘客刘某先动手打司机,引发了司机还手,导致公交失控,引发了事故。而后大家的反思很多,最多的是朋友圈略带调侃的写法:你不为正义站岗,就得为邪恶陪葬。这明显说的是其他乘客,事后诸葛亮式的总结我不赞同。但是这也让人思考,我一直就在想,是什么让我们在面对事情时,只愿少管闲事,只愿冷漠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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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预见到这个结果,我想刘某肯定不会去打司机,司机怎么也会忍住,而乘客肯定也会制止刘某的。我想,同车的乘客,甚至包括刘某,都不应算作是坏人吧。没有人生而冷漠,当孩子热切的去扶起摔倒的老人时,却要负担本不该承担的医药费用。这个孩子还会再多闲事吗?当面对坏人不法侵害,在争夺中,不小心伤了对方,最后不治身亡,你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后你在碰到坏人时,你还会冲上去吗?我有时候甚至觉得,我们的法律,对坏人真的太好了。昆山龙哥案,我不知道,如果没有舆论的热议,那位干死了刘海龙的于大哥会不会以防卫过当被判六年呢?我又想起山东聊城于欢案,如果没有舆论的干预,二审于欢是否会由一审的无期徒刑而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江苏检察在线的微博里在龙哥事件后发过这么一条微博,分析过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的终审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最后得出结论: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的戳回去。“你”最正确的自姿势就是跑!看到没?想当一个勇敢的好人,太难了。法治社会,教我们的是“跑”,也就是躲的方式!那么遇到的不是伤害“我”的事情,或者跟“我”利益相关的事情,“我”又何必多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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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么一个事,2017年4月6日19时许,在黑龙江富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一楼走廊内,黄海龙与当地人冯思铖为他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发生口角,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后经鉴定轻伤二级),黄海龙迅速夺过尖刀,慌乱中还击,不慎刺中冯思铖肩部,导致其受伤死亡。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海龙被富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人家刀子捅过来的时候,谁让你不跑呢?在这样的法律下,你当什么英雄,做什么出头鸟呢?这就是在让好人做懦夫的法律,也许是懦夫好管理吧。
关于正当防卫为什么这么难认定,我不懂具体法律,不能详细去说。但是放到具体事件上,如果拿黄海龙事件的处理方式,套到昆山龙哥事件上,于海明是有可能被认定成故意伤害的。如果不是舆论,可假如是因为舆论改变了结果,那么法律的准绳又在哪里,我不知道!我只是觉得这个准绳就是执法者手里的弹簧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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