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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定金规则

(2023-12-11 11:55:11)
标签:

监利律师

董琼

分类: 法律知识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义务履行所交付的金钱或代替物。日常交易活动中,定金的运用非常广泛,从大宗商品买卖到日常经济往来,随处可见。

     《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则散见于《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散落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的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定金规则适用上的问题普遍存在。《民法典》通过吸收现存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定金规则


 

《民法典》 

法条链接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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