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属地管理≠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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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属地管理自我监督程序空转 |
分类: 法律规定学习与探讨 |
前几天,有网友给我打电话,认为信访搞成今天这样,“信访谁,转给谁;信访谁,谁答复”,是法律制定问题,把建国初的“归口管理”改成“属地管理”是主要原因。对此,我不予认同。当前信访程序空转,《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得不到落实,不是法律制定问题,而是法律实施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
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照条文,我们可知道,将信访人的检举材料透露或转送被信访人或单位都是明令禁止的,何谈让被信访人或被信访机关来答复或处理信访问题呢?
但全国的信访机关就是这样来处理信访的!甚至有的地方,让同一个被信访机关既进行初次信访答复,又进行信访复查答复,还进行信访复核答复。你说这是法律制定问题,还是实施问题?
全国的信访机关都在违法,源头何在?什么时候,信访属地管理变成自我监督、自我处分、自我纠正了呢?
我认为,主要原因是信访机关片面理解《信访工作条例》所致。属地管理后面还有一个“分级负责”,这样一来,起码不能让一个机关进行三级信访答复了吧?同样的,“分级负责”还隐含另外一个含义,即不能让被信访机关或被信访人来答复、处理信访,因为这是“自我负责”,而不是分级负责!
所以说,信访机关包括国家信访局片面强调属地管理,绝口不提分级负责,人为割裂《信访工作条例》条文内在整体联系,是信访乱象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