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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层级监督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2022-09-22 10:04:03)
标签:

内部层级监督

督促履职

分类: 各省高院判例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自然资源部履行查处省级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行为的法定职责,实质上是要求自然资源部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关系履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责,由此引发之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京行终696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侯小艳,女,19788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侯建亭,男,19795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侯建明,男,19621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伟,男,19759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艳,女,19756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陆昊,部长。

委托代理人吴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桂英等二十人(上诉人名单附后)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701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张桂英等二十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然资源部未依法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自然资源部依法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张桂英等二十人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查处申请,要求自然资源部查处安徽省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行为。张桂英等二十人查处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自然资源部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关系履行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及管理进行检查、督促等职责,该职责不产生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律效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张桂英等二十人因此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张桂英等二十人的起诉。

张桂英等二十人不服,上诉至本院称,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

自然资源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同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张桂英等二十人要求自然资源部履行查处安徽省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行为的法定职责,该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自然资源部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关系履行对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责,由此引发之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桂英等二十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桂英等二十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哈胜男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书 记 员 秦静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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