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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纠纷案必须先经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022-09-15 09:16:13)
标签:

土地所有权纠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分类: 最高法判例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新密市政府作出的1号《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属于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郭北居民组如不服该行为,应当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郭北居民组在未经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36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社区居委会郭北居民组,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社区。

负责人:付全中,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程洋,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牛店村牛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社区居委会郭北居民组(以下简称郭北居民组)因诉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密市政府)、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牛店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北居民组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郭北居民组不服新密市政府作出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原牛店乡机制砖瓦厂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书》(新密政土决〔20191号,以下简称1号《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有权无须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郭北居民组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新密市政府对案涉土地所有权争议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新密市政府作出的1号《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属于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郭北居民组如不服该行为,应当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郭北居民组在未经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郭北居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社区居委会郭北居民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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