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已经发现的可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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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二年行政处罚 |
分类: 最高法判例 |
最高法案例:违法行为已经在二年内被发现未给予行政处罚,不存在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裁判要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违法行为已经在二年内被发现,并不存在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以超过二年之后的行政案件立案之日作为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并以此计算二年处罚时效,属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