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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决定事实不清的应该撤销

(2022-09-05 09:19:03)
标签:

行政拘留

事实不清

证据链

分类: 各省高院判例


省高院案例: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并对认定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未能充分举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予以撤销。仙游县公安局诉讼中提供了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经审查,被申请人陈玉姐在报案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吴湘红头部受伤系被大门磕碰受伤,非其殴打所致,与申请人吴湘红报案笔录中陈述的被殴打事实存在矛盾。而在场的两位证人分别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丈夫,二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所述证言亦存在相互矛盾,且二人接受询问的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长达两个多月,客观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另外,仙游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照片仅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并未体现现场打架情况。综合本案仙游县公安局提供的在案证据,对申请人受伤系被申请人所致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间存在矛盾,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故仙游县公安局在未能查清被申请人的殴打行为主要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致轻微伤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行申191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湘红,女,19791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姐,女,19556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仙游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伟,局长。

一审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919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顺,县长。

吴湘红因陈玉姐诉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终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湘红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陈玉姐对申请人实施暴力殴打致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仙游县公安局作出的仙公(榜头)行罚决字[2017]002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错误系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2.原一、二审判决违反证据审核认定规则,随意排除言词证据,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并对认定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未能充分举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予以撤销。本案仙游县公安局于20171215日对被申请人陈玉姐因相邻的坟墓排水纠纷与申请人吴湘红发生打架致其受伤行为作出仙公(榜头)行罚决字[2017]00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玉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仙游县公安局诉讼中提供了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经审查,被申请人陈玉姐在报案笔录中陈述申请人吴湘红头部受伤系被大门磕碰受伤,非其殴打所致,与申请人吴湘红报案笔录中陈述的被殴打事实存在矛盾。而在场的两位证人分别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丈夫,二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所述证言亦存在相互矛盾,且二人接受询问的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长达两个多月,客观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另外,仙游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照片仅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并未体现现场打架情况。综合本案仙游县公安局提供的在案证据,对申请人受伤系被申请人所致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间存在矛盾,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故仙游县公安局在未能查清被申请人的殴打行为主要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致轻微伤并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仙游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亦应一并撤销。

综上,原一审判决撤销仙游县公安局作出的仙公(榜头)行罚决字[2017]00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仙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仙政行复[2018]5号行政复议决定,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法、正确。再审申请人吴湘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湘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声鸣

审 判 员  余鸿鹏

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伊书

记员吴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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