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2022-08-25 09: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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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收回宅基地强拆行为 |
分类: 最高法判例 |
最高法案例:村委会可依用来证实强拆行为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收回宅基地决议的情况说明来证明强拆行为合法
裁判要旨:大兴区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并提交了南街一村村委会的拆腾情况说明,证实被诉拆除行为系该村委会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所实施的收回宅基地、腾退地上物的行为。高承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兴区政府实施了该拆除行为,故一审法院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承海,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国,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高承海因诉北京市大兴区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承海申请再审称,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征收拆迁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仅以大兴区政府提交的旧宫镇南街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街一村村委会)自认拆除房屋的书面证明,认定涉案房屋行政拆除行为系村委会“收回宅基地、腾退地上物的行为”,该认定错误。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拆迁行为。村委会在具体的拆迁工作中进行协助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拆迁,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大兴区政府承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高承海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大兴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大兴区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并提交了南街一村村委会的拆腾情况说明,证实被诉拆除行为系该村委会执行村民代表会决议所实施的收回宅基地、腾退地上物的行为。高承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兴区政府实施了该拆除行为,故一审法院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高承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高承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斯斯
书记员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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