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2022-07-25 08:11:46)
标签:

公定力

生效时间

分类: 最高法判例


最高法案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即使处于法院审理阶段,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本案征收决定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之前具有当然的法定效力。因此,尽管涉及征收决定的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但征收决定仍然具有效力,故被申请人基于具有效力的征收决定作出补偿决定无须中止,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29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荣福,男,19495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陆荣福诉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627日作出(2018)沪02行初55号行政判决:驳回陆荣福的诉讼请求。陆荣福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813日作出(2018)沪行终56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荣福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荣福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评估公司系未经协商而直接通过摇号产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在再审申请人未书面申请复估的情况下,评估机构直接出具复估结论,属程序违法、证据造假。评估价格也远低于同期拆迁相近地块的房屋评估价格。2.涉案征收决定所附征收补偿方案未包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和实施方案,导致方案未能按法定要求组织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且安置方案未提供回搬用房违反法律规定,安置房屋地点是否属于就近地段未经协商认定。3.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不符合《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形式要求。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与用于安置的房屋销售价格涨幅严重不对称,降低了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水平。4.再审申请人房屋未经评估、复估,呈报材料没有鉴定报告,故有关请求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违法。5.相关安置房源少于批复要求,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增补房源公告未能依法定方式让再审申请人充分知晓。被申请人亦无权将涉案安置房屋用于安置再审申请人。7.本案征收实施单位的设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8.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关联的征收决定尚处于司法审查中,故作出程序违法。9.原审法院对有关证据审查不严,案件久拖不判,审判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虹口区政府作出的沪虹府房征补(20162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现结合再审申请人陆荣福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对涉案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异议问题。再审申请人的涉案房屋位于虹口区政府虹府房征(20165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该征收决定及其附件通常作为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认定,因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征收决定及其附件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之情形,故再审申请人据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结论的合法性问题。在涉案被征收人未能通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法确定由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国瑞公司)为评估机构并无不当。八达国瑞公司及作出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均具备相应资质,再审申请人对评估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估,亦未配合专家委员会组织的鉴定,应视为认可该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及结论。被申请人将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单价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并无不当。(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补偿决定是否应当中止的问题。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本案征收决定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之前具有当然的法定效力。因此,尽管涉及征收决定的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但征收决定仍然具有效力,故被申请人基于具有效力的征收决定作出补偿决定无须中止,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四)关于安置房源、增补房源公告等异议问题。再审申请人以安置房源数量少于批复要求、增补房源公告程序不合法等理由主张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但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要件构成看,理据并不充分,原审法院对此相关认定和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五)关于对原审法院的证据审查、审判程序的异议问题。再审申请人目前提供的再审申请材料不足以否定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原审法院的相关审查意见并无不当,应予认可;再审申请人针对原审法院审判程序的相关异议,亦不能证明一、二审法院存在影响审判公正的违法行为,故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陆荣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陆荣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赖峨州

书记员邱金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