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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划法查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2022-07-01 10:28:14)
标签:

违反规划法

查处职责

规划机关

违法施工

分类: 各省高院判例


省高院案例:陈月秋等3人要求成华区政府履行对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的职责,但成华区政府明显不具有该职责。

裁判要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陈月秋等3人要求成华区政府履行对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的职责,但成华区政府明显不具有该职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终52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秋,女,19546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太富,男,19663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方富,男,19641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蒲发友,区长。

委托代理人薛佳,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月秋、卢太富、廖方富(以下简称陈月秋等3人)因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华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7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15日,原告陈月秋等3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成华区政府提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的申请》(以下简称《查处申请》),要求“成华区政府对成都成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未作出建设工程公示、未出具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不明真相的人违法施工的行为,特别是严肃查处城建公司党政一把手的领导职责,并要求违法成华区政府予以书面答复”。成华区政府收到《查处申请》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并无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故未对陈秋月等3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陈月秋等3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成华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成华区政府对其提交的《查处申请》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看,原告陈月秋等3人认为城建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关家堰村××组实施违法建设,遂申请被告成华区政府予以查处。被告成华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成华区政府未依其申请履行查处职责,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成华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履行查处职责。因此,从上述过程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成华区政府是否具有对原告所称城建公司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告成华区政府并无直接对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的职责。即被告成华区政府明显不具有原告申请所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根据前述规定,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陈月秋等3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月秋、卢太富、廖方富的起诉。

陈月秋等3人不服,上诉称: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成华区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答辩人的法定职责,答辩人对《查处申请》未予处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查处申请》、邮寄凭证等。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陈月秋等3人要求成华区政府履行对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的职责,但成华区政府明显不具有该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月秋等3人的起诉,并无不当。陈月秋等3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凤红

审判员  蒋 茜

审判员  毛学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珍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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