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处违法施工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22-06-10 0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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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施工玩忽职守违法建筑转让耕地开发资质 |
分类: 各省中院判例 |
地方中院案例:发现违法建筑而未依法查处导致坍塌事故的,可能承担玩忽职守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杨某某任职麻布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在收到邹建冲等人对远东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的报告后,未按照工作规定对远东公司的违法用地进行制止、调查,也未及时向龙川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致该违法行为未被立案查处,而于2020年5月23日,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发生事故造成8人坠落遇难、1人受轻伤的事实。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张某某系麻布岗镇分管国土资源的分管领导,系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应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企业,要督促其停止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的事实。但是,根据上诉人张某某、杨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在得知远东公司违法行为后,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也没有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向县自然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报告。上诉人张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其行为属玩忽职守。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刑终7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祥明,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广东省龙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2××××××××××××695,汉族,专科文化,退休前任龙川县麻布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住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留置,同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峰,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龙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197,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任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住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泰华城A13栋603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留置,同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喜见,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雄,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广东省龙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694,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任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兼政策法规股股长,住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留置,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邹建冲,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龙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9X,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任龙川县自然资源局麻布岗镇自然资源所副所长,住广东省龙川县×××××××××××××新世纪对面。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留置,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辉康,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广东省龙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610,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任龙川县麻布岗镇党委书记,住广东省龙川县××××××委会下泡水兴泰花园9栋2802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留置,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雄、杨祥明、邹建冲、张辉康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张海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粤16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伟雄、杨祥明、张海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刘伟雄、杨祥明、张海峰、原审被告人邹建冲、张辉康,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张海峰、刘伟雄、张辉康、杨祥明、邹建冲玩忽职守犯罪的事实如下:
龙川县×××××××××××建筑系由龙川县远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投资开发,项目用地为该公司从麻布岗镇向前村农户非法转让耕地取得,投资人为钟某1(另案处理)。2017年12月,远东公司在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也未取得用地审批及规划报建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聘请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在非法转让取得的耕地上违法建设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2020年5月23日,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顶层天面浇筑“花架”混泥土作业时,“花架”模板发生倾覆向外坍塌,造成8人坠落遇难、1人受轻伤的较大伤亡事故。
1、被告人张海峰作为时任麻布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先后多次收到麻布岗镇自然资源所、麻布岗镇村镇办工作人员汇报的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违法用地的行为,但其得知远东公司违法行为后,仅向麻布岗镇主要负责人报告及由村镇办向远东公司发停工或整改通知,在远东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停工或整改时,特别是在其于2018年年底、2020年5月12日两次带领村镇办、国土资源所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时,仍对远东公司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也没有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向县自然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报告,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间接导致远东花园第4栋违法建筑于2020年5月23日发生8死1轻伤的较大坍塌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被告人刘伟雄作为时任龙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龙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负有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责,但被告人刘伟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切实履行好对麻布岗镇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长期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间接导致远东花园第4栋违法建筑于2020年5月23日发生8死1轻伤的较大坍塌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被告人张辉康案发前时任麻布岗镇党委书记,在被告人邹建冲多次向其报告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时,仅口头交代村镇办及镇国土资源所向远东公司发停工或整改通知,在远东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停工或整改时,仍未对远东公司违法占地建房的行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也未向县自然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上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间接导致远东花园第4栋违法建筑于2020年5月23日发生8死1轻伤的较大坍塌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2018年5月期间,时任麻布岗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被告人杨祥明(2019年3月退休),在收到被告人邹建冲与其同事何某1对远东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的报告后,未按照工作规定对远东公司的违法用地进行制止、调查,也未及时向龙川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致该违法行为未被立案查处。间接导致远东花园第4栋违法建筑于2020年5月23日发生8死1轻伤的较大坍塌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被告人邹建冲作为时任麻布岗镇自然资源所副所长(负责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巡查发现的远东公司长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制止,亦未及时将调查材料报送麻布岗镇政府、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导致该违法行为未被立案查处,间接导致远东花园第4栋违法建筑于2020年5月23日发生8死1轻伤的较大坍塌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以上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钟某1、钟某2、何某1、陈某1、钟某3、黄某1、张某1、张某2、黄某2、钟翀、王某1、王某2、张某3、曾某1、陈某2、黄某3、杨某1、廖某1、陈某3、张新发证言,被告人张海峰、刘伟雄、杨祥明、邹建冲、张辉康供述,河源市龙川县麻布岗镇“5•2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国土(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规划方面职责及履职情况书证,龙川县××××局关于2019年土地卫片执法农村用途斑情况的调查回复函、核查情况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照等。
(二)被告人刘伟雄、杨祥明、邹建冲、张辉康受贿罪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至2015年间,远东公司老板钟某1为办理远东花园1、2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请求被告人刘伟雄对此事予以关照。事后,为感谢被告人刘伟雄的帮助,钟某1分别于2014年12月份、2015年12月份,先后两次通过被告人杨祥明在龙川县国土资源局、龙川县×××××口转送给被告人刘伟雄现金人民币共5万元。2013年至2017年期间,钟某1在麻布岗镇投资建设远东花园违法建筑过程中,为获得被告人刘伟雄的关照,多次送给被告人刘伟雄现金人民币共10.2万元。被告人刘伟雄累计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15.2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杨祥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邹建冲帮助钟某1违规取得了远东花园第1、2栋建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对两被告人表示感谢,钟某1于2014年10月11日通过钟某2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万元到被告人杨祥明个人账户,后杨祥明按照邹建冲的要求转账给邹建冲妻子黄某4人民币5万元。2014年12月,钟某1委托杨祥明帮助领取远东花园第1栋建筑国土土地使用权证时,付给杨祥明人民币1.5万元现金,除去办证工本费0.16万元,剩余1.34万元由杨祥明个人所得;2015年12月,钟某1委托杨祥明帮忙领取远东花园第2栋建筑国土土地使用权证,并付给杨祥明人民币2万元现金,除去办证工本费0.16万元,剩余1.84万元由杨祥明个人所得,共计收受人民币3.18万元。2014年至2019年期间,钟某1在麻布岗镇投资建设远东花园违法建筑过程中,为获得关照,多次贿送现金给被告人杨祥明,共人民币1.7万元。综上,被告人杨祥明共同受贿金额人民币10万元,个人所得5万元,与其个人受贿金额累计,共收受贿赂金额人民币14.88万元,个人所得9.88万元。
3、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邹建冲伙同被告人杨祥明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钟某1将远东花园1、2期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后,被告人邹建冲和杨祥明共同收受钟某1送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邹建冲个人所得人民币5万元。
4、2018年至2020年间,远东花园第4栋违法建筑建设过程中,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1为与被告人张辉康搞好关系及获得其关照,多次贿送现金给被告人张辉康,被告人张辉康累计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3.6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钟某1、黄某4的证言,大额资金转账支付审批表、杨祥明农信社账号交易明细,退赃凭证,及被告人刘伟雄、张辉康、杨祥明、邹建冲供述等。
以上事实,还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综合证据予以证实:立案及留置通知书、交办案件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人口信息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海峰、刘伟雄、张辉康、杨祥明、邹建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均应予以刑罚处罚;同时被告人刘伟雄、杨祥明、邹建冲、张辉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伟雄对玩忽职守罪认罪;被告人张辉康对玩忽职守罪认罪认罚;被告人刘伟雄、杨祥明、邹建冲、张辉康对受贿罪在监察机关未掌握犯罪线索前主动如实供述,是自首,并退清赃款,且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span>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伟雄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合并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二、被告人杨祥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合并总和刑期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三、被告人张海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邹建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总和刑期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张辉康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刘伟雄退赃款人民币15.2万元、被告人杨祥明退赃款人民币9.88万元、被告人邹建冲退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辉康退赃款人民币3.6万元,均予以没收,(由市监委)上缴国库。
上诉人杨祥明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案发时,杨祥明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且当时杨祥明已退休一年两个月,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联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张海峰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张海峰在得知远东花园第4期违法用地和在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情况后,多次向麻布岗镇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要求村镇办人员以村镇名义多次向远东公司发停工或整改通知,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二、2020年5月12日村镇办、国土资源所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远东花园第4期非法占用土地建筑现场检查,张海峰不在现场,不存在对远东公司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三、原判认定张海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远东公司第4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没有书面报告,属事实认定错误。因此,张海峰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没有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且张海峰态度诚恳,如实供述,原判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伟雄的主要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峰、杨祥明、刘伟雄、原审被告人杨祥明、邹建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刑罚处罚。同时,上诉人刘伟雄、杨祥明、原审被告人邹建冲、张辉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刘伟雄对玩忽职守罪认罪;原审被告人张辉康对玩忽职守罪认罪认罚;上诉人刘伟雄、杨祥明、原审被告人邹建冲、张辉康对受贿罪在监察机关未掌握犯罪线索前主动如实供述,是自首,并退清赃款,且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各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
关于杨祥明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问题。经查,龙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土资源所职责的通知》、任职文件、上诉人杨祥明供述等证据,证实2014年8月15日至2019年3月,杨祥明任职麻布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在收到邹建冲等人对远东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的报告后,未按照工作规定对远东公司的违法用地进行制止、调查,也未及时向龙川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致该违法行为未被立案查处,而于2020年5月23日,远东花园第4栋建筑发生事故造成8人坠落遇难、1人受轻伤的事实。上诉人杨祥明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杨祥明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上诉人杨祥明及其辩护人认为杨祥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张海峰是否有玩忽职守行为的问题。经查,根据《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土资源所职责的通知》、《龙川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关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证据,证实张海峰系麻布岗镇分管国土资源的分管领导,系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应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企业,要督促其停止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的事实。但是,根据上诉人张海峰、杨祥明、邹建冲、张辉康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海峰在得知远东公司违法行为后,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也没有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向县自然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报告。上诉人张海峰作为直接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其行为属玩忽职守。因此,上诉人张海峰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海峰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关于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张海峰、杨祥明、刘伟雄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杨祥明、刘伟雄犯受贿罪,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原判综合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因此,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建忠
审 判 员 雷志平
审 判 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紫芳
书 记 员 吴朝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