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属于政府信息
(2022-06-01 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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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政府信息行政管理 |
分类: 各省高院判例 |
省高院案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建立的一项制度,聘用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属于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惠政文[2017]142号《关于印发惠安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符合本单位需要的政府法律顾问模式,并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因此,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建立的一项制度,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行申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赖清正,县长。
委托代理人许惠恩,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桂金,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洋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演,镇长。
黄桂金诉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螺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及惠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行终391号行政判决,惠安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惠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是:1.螺阳镇政府在收到黄桂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依法作出答复。2.建立法律顾问的文件属于指导性文件,并非强制性文件,也不是螺阳镇政府日常工作所必须的,且螺阳镇政府也明确表示其未聘请法律顾问,故聘请法律顾问不是行政管理制度。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桂金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螺阳镇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方式、聘用合同、律师费用支出明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发票。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惠政文[2017]142号《关于印发惠安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符合本单位需要的政府法律顾问模式,并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因此,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建立的一项制度,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而“聘用合同、律师费用支出明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发票”的信息,不是螺阳镇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螺阳镇政府对黄桂金申请公开的各事项未作甄别处理,而笼统认为黄桂金申请的事项全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告知不予公开,属认定事实错误。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告知书,亦属认定事实错误。故原二审判决撤销螺阳镇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螺阳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黄桂金提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安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爱钦
审 判 员 余鸿鹏
代理审判员 黄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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