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迁中房屋共有人的行政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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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房屋共有人行政赔偿双方协商 |
分类: 各省高院判例 |
省高院判例:当事人各自就其房屋享有的份额以及应获得的赔偿款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裁判要旨:1.房屋共有人均与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虽然共有房屋的一方当事人未申请赔偿,但在共有房屋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房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情况下,共有房屋的其他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2.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行政赔偿,应参照适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时被征收人普遍适用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为了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同时兼顾公平原则,认定的原则是不低于该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
3.人民法院以房屋共有人作为一户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当事人各自就其房屋享有的份额以及应获得的赔偿款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