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地出让不被最高法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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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地净地效力性规定行政协议 |
分类: 最高法判例 |
笔者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向开发商交付的土地应为净地。但在本案例中,双方虽明面约定交付净地,但实际都同意交付毛地。即使这样,最高法也不判决双方约定和实际执行行为违法。看来,最高法有意参照合同法中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办法来看待和判决行政法关系中的行政协议问题。
裁判要旨: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全部达到交付标准。因此,在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华锦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土地现状进行了多轮尽调,对案涉土地名为净地出让实为毛地出让的事实显属明知。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由此可见,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时间及所对应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条款并非苏家屯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和华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苏家屯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自缔约时即已构成违约,就需承担13天的迟延交付土地违约责任,这显然与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原审认定苏家屯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合同约定从未交付土地之日起承担迟延交付土地违约责任,该认定不符合本案各方关于案涉土地毛地出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时间及所对应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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