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医草【4821】简解《伤寒论》之一三四《关于“不可用汗法”的小结》

2025-05-10 12:28:00

1】在《伤寒论》的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中,张仲景都非常严厉而旗帜鲜明地指出,遇到如下病症和患有该类病人的时候,坚决不能使用“汗法”去发汗。【2】第一,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第二,淋病患者,不可发汗。第三,生有疮疡的患者,不可发汗。第四,口鼻出血的病人,不可发汗。第五,经常有出血症状的患者,不可发汗。第六,平时经常出汗的人,不可发汗。第七,脾胃虚寒的人,不可发汗。【3】此外,(1)在《伤寒论》第四十九条中,张仲景讲到,对于脉象浮而快的病人,本来应该用汗法,但医者却误用了下法,导致病人出现了“身重心悸”的变证,此时就“不可发汗”。也就是说,“误用下法导致里虚的病人”,禁止发汗。(2)在第五十条中,张仲景讲到,对于患有感冒的病人,如果尺脉迟滞无力,说明阴血亏虚。此时就“不可发汗”。也就是说,“对于营血不足的病人”,禁止发汗。【4】总之,在《伤寒论》中,讲了九种情况下不能用“汗法”,即:“咽、淋、疮、衄、血、汗、寒、尺脉微、尺脉迟”时不能用汗法。通常将此称之为“麻黄九禁”。2025.5.10


阅读(0) 收藏(0) 转载(0) 举报/Report
相关阅读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