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雄:媒体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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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的高度发达,一些媒体通过各式各样的手段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包括婚姻状况、业余生活等)进行获取,并以向大众公布的方式,来谋求自身的利益。但是,出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当媒体在进行以公众人物为主题的报道时,应注重对报道的尺度的拿捏,避免因为过分深入的报道而侵犯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一、媒体报道要具有真实性
对于媒体而言,追求信息自由是其本身职业道德的表达。那么新闻报道又是什么?不同的专家对新闻有不同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新闻报道是一个重要的事实,很多人想知道,也应该知道,却不知道。”对有的专家来说,“新闻就是对近期事件的报道”。新闻自由的四个标准是:采访自由、传播和报道自由、出版和分发自由以及批评自由。但是媒体工作者应该更注意到的是,报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建立在尊重法律和道德基础上的自由。
真实性是一般媒体报道中最基本的要求。真实性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一个缺乏真实性的故事就像一个虚拟的故事,它不仅不能引导公众舆论,而且会影响公众的舆论和价值观。媒体工作者是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信息的转换器。但是,在一个充满激情的媒体环境中,一些媒体工作者把点击率、流量、收听和收听放在首位,把注意力集中在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上,从而忽视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媒体工作者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角色,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向公众传递真实的信息,且不要代入自身的主观情绪,这样很容易误导公众的观点。当然媒体工作者在遵守报道客观真实的同时,也要坚持不能越过法律和道德这两根最后的红线,特别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越过任意一根对于媒体工作者而言都是有失操守的表现。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
公众人物是一个特定的社会象征,他拥有隐私权,但他的行为也可以影响社会道德,因此必须受到其公众舆论的控制。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无关,所以它也不能被报道。在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诉莱温斯基(Lewinsky)一案中,克林顿总统从未因媒体发布其桃色信息而以侵犯隐私权为由面对媒体。由于美国总统是美国权力的最高持有者,他的行为与公众密切相关,因此美国人民有权知道他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就需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共利益第一”成为媒体的最佳选择。它还允许媒体在尊重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的同时,作为“社会工具”发挥监督公众舆论的作用,并促进公务员有效且诚实地工作。
同样,针对一些公众人物的吸毒报道,公众也完全有权利去知晓详情的。公众人物的每一种行为都代表着特定的社会化符号,其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氛围,因此必须受到相关的约束。特别是一些还有着特殊社会头衔的公众人物,比如之前因吸毒被抓的歌手满文军,其被称为“爱心大使”,吸毒严重损害了他的公众形象,更是危害了公众利益,因此必须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媒体应该如何平衡公众人物的隐私与公众知晓信息的权利呢?
1.
在现实中,法律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公开一个人的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生活,这是允许和合法的。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类似的观点:“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
因此,当媒体被控他们的报道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时,只要他们能够证明这些报道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媒体将在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指控。如果新闻报道确实可以捍卫公共利益,即使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它们也不会受到惩罚,甚至会受到法律的鼓励、肯定和保护。
2.
必要时可在决策过程中适当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在西方社会,个人隐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欧洲人权公约》非常明确地规定媒体必须尊重公众人物的合理隐私。在我国,报道权和隐私权是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个体现了民主国家倡导的言论自由,另一个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媒体喜欢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可这并不意味着媒体能忽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当公众人物在舍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隐私之后,他们仍拥有属于他们的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剩余隐私”。在一些关于“剩余隐私”的报道中,媒体如果不确定某一公众人物是否受到了侵犯,可以在报道前向其核实并征求其同意。这不仅是媒体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良好、积极、相互信任的关系。毕竟,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
3.
事实上,媒体也不应该因为害怕受到指控而对公众人物应该报道和披露的“隐私”视而不见,或者在报道中表现出胆怯。媒体必须有一个坚定的信念,即只要报道是真诚的,只要公众利益受到威胁,媒体就必须坚持揭露真实情况,不管各方如何掩盖或阻挠。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展示新闻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实现新闻的价值,吸引和留住公众。虽然我们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公民更有限,但是有几种基本范畴的隐私区域是媒体不应去触动的,包括:个人住宅、私人场合不受侵犯;通信不被干扰;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事受到保护等。当然,除了上述各点之外,同样重要的是采取主动行动,例如加强媒体的法律意识;提高媒体的职业道德;创造健康的媒体环境等。当然,在报道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时,媒体应注意弘扬人文精神,必须把庸俗化和世俗主义与大众的品味结合起来,在传播信息和提供娱乐的同时,也要反思如何建立一种健康向上的道德价值体系,为公众培养一种健康向上的审美品味。
到目前为止,公众人物一直是公众讨论的主题,他们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往往受到社会资源广泛的青睐,同时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力。但如果他们糟糕的私生活被公之于众,就会产生对社会及公众有害的后果,甚至损害社会的基本道德。因此,公众人物应该自律,维护自身对公众有益的形象。当然,从个人的角度以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和社会影响来看,媒体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的责任尤其重要。媒体从业人员应尊重自身职业道德,承担自身责任,不应超越伦理道德界限去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当进行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报道。
当然,公众人物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或者是他们与公众的利益有着不可分开的关系,一般容易引起公众对他们的兴趣。所以关于公众人物的文章往往在媒体报道中占据了大幅的空间。因此在具体的媒体报道当中,媒体必须在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其个人自由与听众的知情权之间取得平衡。
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具有独特的影响力和魅力。因此在有着充足资源的基础之下,一些媒体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拒绝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来获取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将这些信息对公众进行报道,从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当今的互联网环境下,任何报道只要传入网络中就会以极快的速度被转载。所以一旦公众人物的隐私暴露在外,就很难保护了。因此完善相关隐私权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这不仅仅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为维护社会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媒体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报道的界限是需要多方面来共同建立的,不管是将其加入有关法律进行限制,还是提高全媒体行业在面对该类隐私报道时整体的素质与责任感,都是需要任重而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