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的思考
(2020-11-05 1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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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分类: 税收政策解读 |
2019年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征管模式,即在年度内取得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汇算清缴。在这一模式下,预扣预缴作为汇算清缴的前提和基础,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汇算清缴能否顺利高效开展。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简介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时,应在支付所得时预扣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分为以下三种:
(一)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适用累进预扣率
扣缴义务人每月向纳税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以年度内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应发工资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免税津贴补贴、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乘以3%-45%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年度内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余额即为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若余额为负值,则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零。
(二)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预扣,适用累进预扣率
扣缴义务人年度内向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乘以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即计算出应预扣预缴税额。
(三)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次预扣,适用比例预扣率
扣缴义务人年度内向纳税人支付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收入额乘以20%的比例预扣率,即计算出应预扣预缴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评价
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新个人所得税法确立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除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所得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然延用了旧税法的规定。这样的制度安排虽然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但由于扣缴义务人在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款,需通过纳税人汇算清缴调整为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即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依法计算出年度综合所得实际应缴纳税款,与已预扣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而汇算清缴的税款计算方法采用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累计金额乘以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方法一致,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方法在计税金额、减除费用、适用税率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制度性差异”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以下问题:
(一)加大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难度
(二)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虽然主要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但也存在部分纳税人仅从一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情形。由于这三项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方法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款计算方法差异较大,使得这部分本来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因产生退税或者补税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的建议
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理论上应当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操作要简单,以便于扣缴义务人理解和执行;二是税款计算要尽量与汇算清缴的税款计算方法一致,使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全年实际应缴的税款金额相等或者接近,以最大程度减少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人数。依据上述标准,建议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完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初步建立,应着手优化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制度。
(一)统一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方法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方法统一,并与汇算清缴的税款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即扣缴义务人只要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均按累计金额乘以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统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费用减除标准
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的费用减除标准与汇算清缴保持一致。即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这三项综合所得的,不再以4000元划分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统一以收入的20%作为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税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