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会差异
(2019-05-29 08: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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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分类: 税收政策解读 |
举例:某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合同价款10000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每年2000元。该设备在销售发生时的公允价值为8000元,每年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分别为634、526、410、283、147元,不考虑增值税。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即企业将购买货物所需资金借给购货方,购货方于签订合同时支付货款购进货物后(此时销售方应确认收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2年至第4年处理与第1年类似,分别确认利息收入526、410、283元。
第5年末(冲减长期应收款,确认利息收入)
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税法并不认为是融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销售发生时,不确认收入,应将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8000元调减。
第1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634元,应调增2000-634=1366(元)。
第2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526元,应调增2000-526=1474(元)。
第3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410元,应调增2000-410=1590(元)。
第4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283元,应调增2000-283=1717(元)。
第5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6147元,应调增2000-147=1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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