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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会差异

(2019-05-29 08:32:10)
标签:

税收

分类: 税收政策解读

举例:某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合同价款10000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每年2000元。该设备在销售发生时的公允价值为8000元,每年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分别为634、526、410、283、147元,不考虑增值税。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即企业将购买货物所需资金借给购货方,购货方于签订合同时支付货款购进货物后(此时销售方应确认收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发生时(确认销售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

 第1年末(冲减长期应收款,确认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贷:财务费用         634

第2年至第4年处理与第1年类似,分别确认利息收入526、410、283元。

第5年末(冲减长期应收款,确认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

      贷:财务费用         147

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税法并不认为是融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销售发生时,不确认收入,应将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8000元调减。

1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634元,应调增2000-634=1366(元)。

2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526元,应调增2000-526=1474(元)。

3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410元,应调增2000-410=1590(元)。

4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283元,应调增2000-283=1717(元)。

5年末,应确认收入2000元,会计已确认利息收入6147元,应调增2000-147=1853(元)。

    5年共调增1366+1474+1590+1717+1853=8000(元),也就是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税会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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