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
(2020-03-05 1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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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子曰:“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
【译文】孔子说:千里马值得赞赏的不是牠内蕴的气力,而应该赞赏牠做出的贡献。
【按语】
先秦“德”字的基本字义有八,1.德行;2.施惠;3.受惠;4.恩惠,恩德;5.施惠于民;6.贡献,德功;7.感激;8.美善。
此处“德”作“贡献”解,而与“品德”无关,以品德来衡量马也解释不通,甚是荒谬。何以孔子会认为只应赞赏千里马做出的贡献,而不要去赞赏牠内蕴的气力呢?从“衡量”的角度论,衡量一个人是否为“高端人才”存在太多的盲区、漏洞和权色钻营。而从“功效”的角度论,即使他真有才而志不在贡献,只图享受超国民待遇,于国何益?不可儿戏!故此,孔子认为即使真是千里马,仍只应实际做出贡献再予赞赏。不要在此攸关国家民族兴亡的问题上背离程序、玩弄概念。
“天人合一观”审视之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国法律是为中国人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这是法律存在的原则和基础,因此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了这个基本原则。
其他条款暂且不论,下面仅探讨条例第十七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是否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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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条款不分男女,所有中国公民的配偶只要满足生活年限等基本条件,就能申请永久居留。乍看似乎无可非议,男女平等谁敢反对?法律规定必定是男女一律平等。然而事实上,此处“男女平等”不仅纯属伪命题,而且完全违反条例第三条“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亦完全背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故此,必须将其修改为中国男性公民的配偶在满足上述必要条件下,方能申请永久居留。
理由在于,此条款是中国绝大多数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共同反对的条款,何来“男女不平等”之说呢?就像男性公民要服兵役,对此绝大多数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会赞成,因此并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当前中国社会的严峻事实是适婚男性比女性多3000余万,而且未来三十年会更加严重,未来五十年也无法消弭。在此种失衡的社会发展状态下,家庭中有适婚男孩者,其男性亲属会反对此条款,其女性亲属同样也会反对此条款,因为女孩外嫁还引进外国男性必将严重损害其根本利益。而家庭中有适婚女孩者,其男女亲属亦有极大的比例会反对此条款。基此,若使男女公民对此条款分别投票,则结果必然是绝大多数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反对这个条款。因此在此男女公民共同反对的条款上,无须玩弄“男女平等”的概念,并切实维护全体中国人的根本利益。
2. 此条款不分中国公民与永久居留外国人,他们拥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为其配偶申请永久居留。
首先中国既非殖民国家更非移民国家,为何永久居留外国人还能为其配偶申请永久居留?诚如本条款开宗明义所示“家庭团聚需要”,那么只要放宽居留期限、简化电子审批流程即可完美解决这个问题,何必一来就是“永久”居留?日后若离异再婚,他们又可为其配偶申请永久居留。如此反复,族繁不及备载矣!
第十七条: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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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比第一款“永久居留外国人为其配偶申请永久居留”更加令人不解,形同永久居留权继承制。外国人的子女18岁就独立生活了,何必为其提供永久居留式的“家庭团聚”?哪天父母不在了,这些子女还能与谁团聚?此外,若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从小即知可以永久居留,自然会认为这是他们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日后必将造成请神容易送神万难的局面。
第十七条: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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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比第二款“永久居留外国人为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永久居留”更加匪夷所思。外国人的子女18岁就独立生活了,一个超过60岁的外国人还要投靠谁?这种投靠会是为了“家庭团聚”吗?还是投靠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不仅于此,将来大批60岁的外国退休男人还能来中国娶妻生子,中国未婚男性忧矣!
《中庸》云:至诚之道,可以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