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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及解读

(2017-10-15 14:42:05)
分类: 财税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纳税服务网:

财税[2016]12号是针对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小微企业扩大免税范围。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处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6]12号文,是否适合一般纳税人?

提问人:heyitong:财税[2016]12号文,是否适合一般纳税人?

回答:该政策并未限制纳税人类型。属于直接减免,不必计提即可。但增值税减免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的免征范围?

北京市地税官方解答:纳税义务人包括营业税 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政策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北京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减免税类型时选择“财税(2016)12号”文件。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6年第6号)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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