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工资计算大全:入离职、请假、转正、调薪都讲透
(2018-05-25 11:48:55)薪酬计算是个技术活:“是加出勤天数还是减缺勤天数?”、“全勤的好算,缺勤的让人头疼!”、“对于调薪,怎么能凑够21.75?”
算工资薪酬HR们的基础技能,也是HR除面试外第二大技能,小汇今天就为大家系统科普一下算工资的那些事~
(一)关于工资计算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对于仅是说明工作时间,第二条是日常使用最频繁的工资折算依据:日薪和时薪。
其实,对于全月满勤的员工来说,按照21.75或者按照实际出勤日,或者按照实际计薪日,哪怕按照自然月,满勤的员工,全月工资都是固定的。那么比较头疼的就是有异常情况的了。
(2)入离职薪资,请假的计算
大家都知道,月薪计薪天数是21.75,但每个月其实的实际计薪天数都是整数,不可能是小数。那么计算时,是数出勤天数,还是扣减缺勤天数,就势必会导致两个数据不一致。即我们常说的正算法和反算法。
举个栗子
比如,员工2016年12月19日入职,薪资10000,假设入职之后不请假。那么出勤天数为10天,缺勤天数12天。12月共计22个计薪日(出勤日,本月无法定带薪假期),满勤计薪天数为21.75天。
当月工资:
正算法:10000/21.75*10=4597.70
反算法:10000/21.75*(21.75-12)=4482.76
此种情况,正算法结果大于反算法结果。
在这里,正算法,反算法哪个对员工,或者说,对企业更有利,主要就是比较当月计薪天数和21.75的大小。如果当月计薪天数大于21.75,那么正算法会对员工更有利,但会出现极端的情况,比如当月计薪天数23天,员工是当月第二个工作日入职,那么当月薪资=月薪/21.75*22,反正还要多月当月工资。同样,反算法,如果员工最后一天入职,当月薪资=月薪/21.75(21.75-22),员工还要倒找工资,显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正反算法结合来使用。国家对于这个细节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公司一般统一规定,所有员工一视同仁。比如计薪天数<11天,按照正算法计算,计薪天数≥11天,按照反算法来计算。
1、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2、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3、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4、出勤天数比例= 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拿正算法举例
工资=
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应计薪天数
月薪*月计薪天数/当月应计薪天数
用数学方法约分后,即可发现,这是按照当月实际计薪天数的计薪方式,并不是21.75的计薪方式,21.75在其中,并没有任何作用哒。
很多HR小伙伴有疑问说,既然21.75会存在正算法和反算法不一致的情况,那为什么不直接按照实际计薪天数来计算,而且也会质疑21.75是否是国家强制执行。这个小汇也不好置评,只是,国家给了日薪、时薪的计算办法,有了规定,那么一旦碰到需要提供工资报表的地方,按照国家规定当然是最好最保险的。
(3)转正、调薪工资计算
在第二部分已经说了,由于21.75≠当月实际计薪天数,那么在碰到转正或者调薪的时,如果分母再使用21.75,调薪前计薪天数+调薪后计薪天数≠21.75,那么到底是调薪前的天数多一些,还是调薪后的天数多一些,这个让HR也很为难。有简单公平的算法哒。
本月基本工资=
(调薪前工资基数*调薪前计薪天数+调薪后工资基数*调薪后计薪天数)/本月计薪天数
如有请假,再在本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进行正算法或者反算法。
各类工资的计算方式大全,HR必备!
注:以下假期的算法,不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font face="宋体">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六、医疗期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生育津贴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八条: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十一、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
依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计算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