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签署offer后不入职,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
(2018-02-07 09:11:22)张某与一家商务公司签订了Offer。Offer中规定,如果张某不入职就得赔付公司2万元;如果公司取消Offer,也要赔偿张某2万元。
后来张某到另一家公司面试,发现机会更好,便通知商务公司拒绝入职。
商务公司遂要求张某赔偿2万元。
问:商务公司能否获得张某2万元赔偿(扣【1】能,【2】不能)。
你有遇过Offer的坑吗?发Offer,HR应该注意规避什么风险?
Aria-洪:
企业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但是否真的能拿出证据证明损失2万元是未知数。说实话
企业也很难去拿出实际损失的证据,所以即使签订的offer约定条款有效
Cindy :
签订offer相当于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企业能主张赔偿,但须按实际损失(例如招聘成本这些实际情况计算),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并非单方面通知吧,很重要的词是签订两个字,,也就是双方签署了这份OFFER,那它就具有合同效力了,而Offer中有明确的赔偿规定。所以这不是单方面通知了
在线教育HR:
可以申请赔偿,但是企业要证明确实有2w元的损失,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已经签订了offer但是没有入职,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企业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Verna :
我感觉可以获得索赔,毕竟协议签订的很清楚,条约也没有违背风序良俗啥的,但是实际上建议公司不要索赔,一方面还没建立劳动关系,应该是去法院而不是仲裁提起诉讼,去法院索赔耗费时间金钱不值得,另一方面既然对方已经有了更好的发展,从员工变成潜在合作对象岂不是更好,不过,就业应该是属于人身权利,这个协议会不会涉及到侵害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我觉得有待考量
摩羊 :
既然是签订了,说明契约合同已经成立。就要按条款办事。大多数企业发的offer都是网上的邮件,没有候选人签名,只是单方面的通知,不是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
小梅姐 :
个人觉得应该是可以,双方自愿签署,且条约平等,构成协议,其中张某违约,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应该是要赔偿的,至于这个赔偿额度,不一定合理,有待商榷。
兔子乌 :
不能,张某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相应索赔,如果证明不了造成实际损失,仲裁是不被支持的。如果有可能,在Offer中注明企业会为该候选人入职进行哪些具体准备,这些准备所支出的成本,并注明这些将计入损失赔偿额,如果不能按期入职,则需要赔偿相应费用,这样好举证。
小面包 :
赔付要合理性,人家答应你的offer,后拒绝你基本是不赔付的,如果你给了别人offer,你后来又反悔,他可以证明自己比如辞职了等等造成的损失,企业是要赔付的
奶茶妈妈 :
OFFER是企业单方面的通知,不是双方的约定,个人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是反过来,企业发了OFFER,最后又不录取的话,要承担违约责任
Double荣 :
应该是要赔偿的,offer双方都有签订,已经算是协议了。签订了就要遵守的。赔偿是正常手续,大学毕业的时候和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不去不也是要赔偿违约金的吗
小丑 :
offer是有法律效益的
张先生 :
offer和第三方协议个人理解只是公司对应聘者表达录用意向,如没有明确表明公司在非特定条件下的效力,这个对公司有约束力,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条件一致,正常来讲,三方协议属于一种协议,类似合同背书,效力比OFFER强,法律责任,顶多也是赔偿,最大赔偿金额也不可能高于一个月工资
安娜苏 :
我记得看到过,应该是不用,但是假如在期间有产生的培训费、体检费等是公司花费的,是需要赔偿的
沫沫 :
我觉得签字了 就算是某种契约 ,公司也是为了防止候选人放鸽子吧 ,而且有的公司发了offer 还不录用了,其实也是保护双方利益 ,更多的应该是求职的时候 ,做好个人决策,还犹豫就先别签
海螺:
不到岗交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约定可以理解为不受支持,个人看法
Barbie :
就看求职者是如何回复邮件的,如果未回复或未明确表达同意此约定,觉得那就不用赔了。
Bella :
不能。违约赔偿涉及到两个A竞业限制B培训服务期协议。劳动关系中的其他不涉及约定违约金,故offer中所说候选人不能到岗需赔偿2W元,属于无效约定,不成立。
JZ :
要约本身属于民事合同。如果合同双方都基于自愿签字确认了,合同即告生效。所以我认为候选人违约也是需要赔偿的。只是赔偿的金额是否需要这么高,这个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定。
Hedy :
合同也有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如果合同本身不合法,即使签字,也可以不履行其中不合法部分
独夜
这个Case里面,关于赔偿部分,应当是基于预期损失而确定的。另外在涉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事件时,并不能单纯的以民法来做为处理的准则
艾特向阳花 :
如果案件里说的是公司取消该OFFER,问张某能不能得到该2万元赔偿,那就另当别论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法律中,都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走的,还没见过哪个公司想要个人赔偿,要到,就算真的对公司有所损失,也追诉比较难吧。至少比个人找公司要赔偿难。
吱吱 :
我觉得这个得看由于未能按时到岗是否造成公司的损失及损失折算经济数额多少来衡量
倚窗醉笙歌:
这个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围,但是是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违约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可以主张让单位举证造成的损失和赔偿金额相当
高越超:
劳动合同只有竞业禁止和服务期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另一方面,你的违约行为如果确实对对方造成损害的,需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兰 :
应该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的
专家分析
案例讲解:
签了入职邀请函而不入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的。这种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签了入职邀请函(Offer)而不入职,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企业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本案中,企业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且有证据证明。除实际损失之外的任何约定均属无效。因此本案中商务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的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看其是否能证明自己有2万元的损失。
在更多的情况下,很多公司的入职邀请函中约定了不入职的违约金。这一主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也尚无这方面的判决可以参考。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主张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得约定员工离职时支付违约金,除非是“特别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特殊情形中。而本案张某尚未入职,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不存在这些特别情形。
操作提示:
1)入职邀请函中一定要规定候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回复作出承诺或拒绝。否则候选人拿着入职邀请函可以随时拒绝或入职,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人事安排困扰。
2)在入职邀请函中写上“签署后不入职应当赔偿企业损失”的条款。
3)如果有可能,在入职邀请函中注明企业会为该候选人入职进行哪些具体准备,这些准备所支出的成本,并注明这些将计入损失赔偿额。
4)不推荐企业在入职邀请函中约定违约金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