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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跟员工签《劳务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2022-06-13 11:21:54)
标签:

中企法顾

唐天平

劳动争议

和谐用工

分类: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可以不给员工买社保,劳动者也无法主张加班工资、年休假等权益,终止关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认为只要签订《劳务合同》,就算是劳务关系,这是个错误的认知。

https://www.bjzqlaw.com/upload/202206/13/202206131120576179.jpg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有报酬的业务,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与签订的合同形式无关。

如果是应当订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员工可以主张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加班工资、社保、年休假等权益,同时企业还可能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

案例】(2022)辽03民终1526号

2017年7月,古朋(化名)进入辽宁某锅炉厂从事操作工,锅炉厂跟他签订一份《劳务合同》。

2020年6月29日古朋离开锅炉厂,7月15日回到锅炉厂工作,双方再次签订《劳务合同》。

2021年10月,古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与锅炉厂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锅炉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https://www.bjzqlaw.com/upload/202206/13/202206131121231652.jpg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古朋的仲裁请求,锅炉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锅炉厂是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古朋接受锅炉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管理,从事锅炉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古朋从事的操作工工作是锅炉厂业务的组成部分,且锅炉厂每月给古朋发放工资。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从其内容和劳动过程来看,本质属劳动关系范畴,故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https://www.bjzqlaw.com/upload/202206/13/202206131121385519.jpg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锅炉厂与古朋签订劳务合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且从古朋与锅炉厂签订的劳务合同中仅有合同履行期限及合同签订时间,没有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该合同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成立的要素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锅炉厂应向古朋支付二倍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锅炉厂与古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锅炉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古朋二倍工资差额3046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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