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024-02-20 08: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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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和完善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分类监管,引导汽车金融公司专注主业,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1号,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和附则,从总体上对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评级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管理等6项评级要素,分别赋予10%、10%、35%、20%、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对评分原则进行规定。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监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给予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评级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通过健全和完善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汽车金融公司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坚守专营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丰富汽车消费信贷产品供给,满足居民购车消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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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2569&itemId=86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局:
现将《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和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汽金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汽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通报汽金公司所属汽车集团及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监管评级为1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公司治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部控制有效,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对汽金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汽金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监管评级为2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稳健,风险管理能力较强,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情况良好,对汽金公司经营能够给予必要支持。汽金公司存在一些较轻问题,但能够在监管提示后在日常经营中予以纠偏解决。
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金公司存在一些明显弱点,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存在一些劣变迹象,或者虽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对汽金公司经营支持力度不足或存在干涉汽金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汽金公司存在的弱点如不及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并进行早期干预。
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金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所属汽车集团经营情况显著恶化或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否则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金公司为高风险汽金公司,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汽金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并督促汽金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汽金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2级的汽金公司,应当根据评级档次,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及时发现汽金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金公司,应当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密切跟踪研判汽金公司及所属汽车集团经营及风险状况,加大对其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防范风险外溢,视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进行早期干预。
对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金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依法采取要求所属汽车集团履行增资等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
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金公司,按照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汽金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为3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汽车售后回租之外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为4级的汽金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除外)业务;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库存采购贷款业务;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
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金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