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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贷牌照申请或并购对股东有何要求?

(2023-11-24 09:11:18)

在北京设立或并购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其对股东要求,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于近期出台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此,笔者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和并购服务经验,基于《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针对股东要求整理针如下:

政策要求在北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的同时,需要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即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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