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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小额贷款牌照申请要求和条件

(2023-10-16 07:10:20)

孟凡富

基于小贷牌照申请服务经验和对湖南小贷牌照监管和审批政策理解,作者整理了以下湖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要求:

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名称要求

湖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原则上使用市级(含)以下行政区划,使用省级行政区划应当具备在全省范围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资质;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者类似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二、 注册资本要求

湖南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脱贫地区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注册资本金应当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用银行贷款或者融入资金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贷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东一旦出资,除依法转让股份或者公司解散外不得抽逃转移出资。

三、 基本条件

湖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发起出资人要求

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股东(主发起人)股权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2年内不得转让,一般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湖南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出资人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具体要求如下:

(一) 企业作为主要股东(主发起人)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   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权益类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净利润总额在人民币1千万元以上,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在自贸区等重点支持领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者由脱贫地区企业法人作为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在当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可以适当降低,但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1.5倍,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净利润总额在人民币5百万元以上,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自然人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要求

自然人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3. 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的自有现金类资产超过出资额的2倍。

(三)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要求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合法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3.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 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5. 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2倍。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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