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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机构如何加强对收单业务外包进行管理

(2023-06-04 18:09:13)
标签:

第三方支付、聚合支付

财经

it

收单机构如何加强对收单业务外包进行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断加强收单外包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坚持“收单机构、外包机构”两手抓,持续推进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引导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落实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遵守执行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加强市场预期引导,协会于522日发布《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收单机构加强对收单业务外包的管理提出了明确了要求。

为满足协会自律要求,建议各收单机构参照如下要求进行逐条优化完善。

一、  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1.  完善制度建设

收单机构应制定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包机构准入标准、审核流程和退出机制,建立外包业务应急管理机制,防范因外包业务风险导致商户服务中断,确保外包机构“准入有门槛、管理跟得上、退出有预案”。

2.  明确岗位职责

收单机构应指定外包业务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经办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与外包机构规模相匹配的审核和管理人员。

3.  持续合规经营

收单机构应根据形势和政策变化及时优化完善外包业务管理机制,确保符合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二、  把好准入标准,清理无效供给

1.  全面尽职调查

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选择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范要求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收单机构不得采取“注册即合作”等不加审核的自助合作模式,不得与纳入协会黑名单、评级等级为E级的外包机构合作。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中结合评级等级择优开展合作。

2.  有序终止合作

收单机构与纳入协会黑名单、评级等级为E级、未备案外包机构的合作,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基础上,有序终止。

三、  调动内部资源,强化信息登记

1.  及时登记信息

收单机构应切实落实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工作,在与外包机构签订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将合作信息在协会系统登记。

2.  存量登记时限

收单机构应加强内部资源统筹协调,尽快完成存量登记工作。针对合作外包机构不超过1000家的,应在2023630日前完成全量登记;而合作外包机构大于1000家的,应在2023831日前完成全量登记工作。

未按期完成信息登记的,相关收单机构将被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基本管理能力。

四、  加强宣传引导,有序推进备案

1.  加强宣传引导

收单机构应加大备案工作宣传,有效传导备案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外包机构备案要求和未按期完成备案的处置措施。

2.  存量备案时限

存量合作外包机构尚未全量完成备案的,收单机构应制定存量外包机构备案完成计划,明确每一家外包机构完成备案的最后期限。要求在2023930日前,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整体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90%以上;截至2024518日,存量合作外包机构应100%完成备案。

未在上述限定期限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相关收单机构将被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基本管理能力。

五、  加强过程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1.  建立检查机制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外包机构的检查制度,了解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规状况,相关检查情况和检查报告应存档备查。

2.  定期组织自查

收单机构应要求外包机构于每年331日前对照行业自律规范和双方协议约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并根据外包机构自查情况决定下一年度合作安排。

3.  加强协议管理

合作外包机构拟发展其他外包机构共同为收单机构和商户提供服务的,收单机构应与每一家外包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强化对外包机构的全面规范管理,防范转包、分包风险。未与相关合作外包机构逐一签订合作协议的收单机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判定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有效管理能力。

六、  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收单机构应提高外包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主动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1.  加强信息管理

要求具备系统建设能力或外包机构超过100家的,收单机构应在2024518日之前组织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或在收单业务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门的外包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记录外包机构名称和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缴货币资本,所属总公司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总公司在协会备案状态(未备案、已备案、取消备案、备案有效期),与外包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本方机构信息(总/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合作内容、合作地域、合作开始时间、合作终止时间,服务费用(分润)标准、外包机构服务费用(分润)结算账户信息,准入审核人员和日常管理人员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2.  完整准确报送

收单机构应在向清算机构报备商户信息时,同步报送推荐商户入网的外包机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外包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名称。

七、  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运营

  收单机构应将外包业务风险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机制,确保收单业务安全运行。

1.  明确违规处置

对综合资质一般、上年度评级等级较低或存在其他疑似风险情形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合作前要求其缴纳合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或出具书面合规承诺,并在协议中明确违规处理条款。

2.  业务自主可控

收单机构应强化收单业务自主可控,切实肩负起商户收单业务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收单服务不因外包业务风险而中断。

3.  商户风险管控

收单机构应通过监控检查等手段强化对外包机构推荐商户的风险管控,在商户拓展和存续期间应采取合规有效的方式核实商户身份信息,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商户资金结算账户设置与修改、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工作委托外包机构办理。

4.  终端信息核实

收单机构委托外包机构提供终端布放和维护服务的,应切实加强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对终端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校验。

5.  资金结算安全

收单机构应按照与商户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资金结算,不得支持外包机构代特约商户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允许或纵容合作外包机构从事商户资金结算账户设置和修改服务、商户资金提现服务的,相关收单机构将被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有效管理能力。

八、  强化信息安全,规范聚合业务

1.  强化信息安全

收单机构与聚合支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通过查验有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方式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规范性等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交易信息数字签名、提高重要信息加密算法的安全性等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收单机构应在交易报文中向清算机构准确上送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不得篡改、伪造。

2.  厘清业务边界

收单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参股、控股相关公司等方式,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外包服务的,应当将自身收单业务与关联公司聚合业务分别独立运营管理,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杜绝业务边界、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风险隐患。

基于14年支付行业经验,承接聚合支付常年顾问工作!包括监管政策培训、撰写制度、备案/重新备案、评分、日常变更、重大事项报备等。如有感兴趣请联系老孟1851535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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