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协助服务
(2022-07-08 15: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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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 数据出境申报及要求
(一) 数据出境活动概念
主要包括:一是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二是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访问或者调用。
(二) 目的
该《办法》目的是为了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三) 出境数据范围
《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包括如下:
1.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 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 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四) 监管要求
要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同时,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另外,要求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1. 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2. 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3. 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4. 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5. 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6. 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五) 申报材料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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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六) 申报流程及评估结果
省级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申报材料齐全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数据处理者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数据处理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补充或者更正。数据处理者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
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向数据处理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
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七) 评估重点和法律文件要求
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 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2) 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3) 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
(4)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5)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6) 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7) 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八) 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要求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2) 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法律文件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3) 对于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性要求;
(4) 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 违反法律文件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6) 出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的要求和保障个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和方式。
二、 协助服务内容
(一) 依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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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协助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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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联系方式
孟老师大数据和征信政策学习并践行的专业人士,主要从事征信政策、业务培训及征信牌照申请咨询服务(18515359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