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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含申请材料、流程及周期

(2020-12-05 11:30:52)
标签:

财经

金融科技

it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同时,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并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的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另外,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

一、 政策

1.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

2.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3.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通知等政策。

二、 金融控股公司概念

(一) 金融控股公司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 金融机构包括类型

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1. 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2. 信托公司;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 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含下列情形之一

1.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三、 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为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

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该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该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

该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四、 准入方式、周期

(一) 准入方式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 审批周期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 对未获批机构处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五、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6.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7. 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

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8. 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六、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  章程草案;

2.  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5.  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  经营方针和计划;

7.  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 小结

以上是根据相关政策整理内容,具体申请材料请仔细研究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准备。

如有申请金融控股牌照请联系作者或专栏方式孟老师 1851535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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