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知识点汇总
(2023-05-19 09:27:30)
(一)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全淹没系统(1)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2)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3)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2.局部应用系统(1)当高倍数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4)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二)泡沫-水喷淋系统1.基本要求(1)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2)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2)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3)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4)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且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4)为泡沫-水雨淋系统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2.泡沫-水雨淋系统(1)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2)泡沫-水雨淋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²,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²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2)闭式泡沫-水喷淋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任意4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2)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3)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²。4)同一支管上2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4)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2)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3)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4)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5)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1.全淹没系统(1)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2)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3)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2.局部应用系统(1)当高倍数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4)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二)泡沫-水喷淋系统1.基本要求(1)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2)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2)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3)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4)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且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4)为泡沫-水雨淋系统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2.泡沫-水雨淋系统(1)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2)泡沫-水雨淋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²,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²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2)闭式泡沫-水喷淋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任意4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2)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3)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²。4)同一支管上2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4)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2)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3)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4)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5)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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