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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

(2022-08-23 14:37:4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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