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中股份的问题
(2023-01-24 16:10:01)
标签:
杂谈 |
分类: 联邦类移民 |
在省里注册的企业,需要有一个有加拿大通信地址的董事(并没有要求是加拿大人)。该董事也不一定需要持股。对于联邦注册的企业,要求有所不同。
要满足ICT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 在香港的公司持加拿大公司51%的股份;或
- 加拿大公司持香港公司51%的股份;或
- 公司C同时在香港A公司和加拿大B公司持51%以上的股份;或
- 自然人John Smith在香港A公司和加拿大B公司持51%以上的股份;或
- 自然人John Smith和“其它人或机构”在香港A公司和加拿大B公司持51%以上的股份;
ICT的申请人需要在母公司至少一年的全职经验,从事高级管理/专业性的工作。母公司与子公司都需要正常运行,母公司的生意需要足够大,可以满足生意扩张的要求。
雇主不一定要出现在Payroll 上,但是如果想申请CEC,需要全职证明,需要提供工资单的证据。
对于ICT企业,仅在加拿大设立办公室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条款可参阅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相关规定,对于中国申请人,肯定要比这个要严)。如一个贸易公司,其中加贸易额应在百万美元以上。
对于新设立的加拿大分公司,新人的职责是建立和发展加拿大市场,business Development Manager for the Canadian market.
a company must develop and have employees, but at the beginning, especially in the prospecting and implementation phase, it is often only one person who takes charge of Canadian operations.
如果想申请NOC
00职位的话,需满足该职位NOC上面的要求。如果雇员很少,基本上不能用NOC 00.
另外, EE does not apply to Quebec
Skilled Work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