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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伪政权浙江机构与官员建置

(2022-06-04 13:28:40)
 汪伪政权浙江机构与官员建置
在日本帝国主义“以华制华”的反动策略下,随着日军在浙江的军事进展,伪政权组织机构也在浙江应运而生。1937年12月,日军特务机关唆使汉奸和民族败类成立杭州市治安维持会。实行干事制,由7人组成干事会。汉奸高懿丞、谢虎臣分别担任正副干事长。干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分设总务、警卫、财政、建设、宣传、征集和救济等7科。全省沦陷区的各县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地方维持会、自治会等组织,实际上担负起了伪临时政权性质的角色。军阀混战时期的一些失意政客和个别亲日的留学生,以及当地的流氓、地痞等辈,纷纷卖身投靠日军,助纣为虐,鱼肉百姓。
  1938年2月,汉奸梁鸿志伪维新政府在南京成立。6月19日,维新政府在杭州成立伪浙江省政府。汪瑞闿任伪浙江省省长兼财政厅长,孙棣三为民政厅长,严家干为建设厅长,江磐为教育厅长。并向杭县、嘉兴、吴兴、嘉善、海宁、平湖、德清、武康、余杭、长兴、桐乡、崇德、海盐等13个县,委派了伪知县。
  1940年3月,汉奸汪精卫在南京成立伪国民政府,维新政府被取消,浙江沦陷区纳入汪伪政权统治。7月初,伪浙江省政府进行改组,实行委员制,委员会由11人组成,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个厅,秘书、警务两个处,以及法规审查委员会。伪省政府主席汪瑞闿,民政厅长沈尔乔,财政厅长张德钦,建设厅长王厦才,教育厅长徐季敦,秘书长冯国勋。
  至1941年,伪省政府辖区计有杭县、嘉兴、嘉善、海宁、海盐、平湖、德清、武康、余杭、长兴、桐乡、吴兴、富阳、崇德和杭州等14县1市。1942年6月,增辖绍兴、萧山两县。7月,成立伪浙东行政公署,辖鄞县、慈溪、镇海、余姚、奉化、象山等6县。1943年4月,伪浙东行政公署改组为伪浙江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增辖上虞、定海、南田等3个县,连同原有辖区共9个县。1943年8月,成立伪浙江省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金华、兰溪、武义、东阳、浦江、义乌、新昌、嵊县、诸暨等9个县。至此,浙江伪政权统治区域达到35县1市,将近全省行政区域的一半。
  1943年1月,根据南京汪伪政府的命令,伪浙江省政府由委员制改为省长制,同时扩大伪省政府机构,下设政务、民政、财政、建设、教育5个厅,粮食、税务、印花烟酒税和清乡事务4个局,警务、保安、宣传和封锁管理4个处,并设参事5人,负责撰拟、审核省单项法规及各厅、局、处法案事项。设行政督察专员4人,负责督导地方政务。
  汪伪在浙江的政权组织,在形式上自成独立体系,履行行政职能,实际上完全是日本帝国主义的御用工具,地地道道的傀儡组织,一切俯首听命于真正的决策机构浙江地区治安委员会和杭州特务机关。浙江地区治安委员会委员长是日军浙江警备司令员,干事长是杭州特务机关长。主要职责是负责统制日军和日伪各机关之间的联系,指导、监督、联络各级伪政权。全省各级日伪组织的官员任免都必须经过其审查同意才能决定,所以这才是日本占领军在浙江的最高政治权力和统治决策的中枢机构。
伪浙江省政府主官名录

姓名

任职时间

称谓

汪瑞闿

1938.6~1941.1

省长、主席

梅思平

1941.2~1941.8

主席

傅式说

1941.8~1944.9

主席、省长

项致庄

1944.9~1945.5

省长

丁默村

1945.5

省长


附:民国部分官员称谓、用语及机构简介

  都督
  省军政长官,民国三年(1914年)六月改称将军,五年(1916年)七月改称督军,九年(1920年)改称督办、督理。
  民政长
  省行政长官,民国三年(1914年)五月改称巡按使,六年(1917年)九月改称省长。
  特派交涉员
  省办理涉外事务的官员,其办事机构称交涉署,省内重要地方设交涉员,置交涉分署,受特派交涉员指挥监理。
  观察使
  道行政长官,民国三年(1914年)五月改称道尹,简任职文官。
  县知事
  县行政长官,民国十六年(1927年)五月改称县长。
  县佐
  县内重要地方所设,位次于县知事,掌办各项特定任务。
  区官
  或称“岛司”,民国初年浙江各县所辖岛屿所设。
  技术部员
  即专门技术官,分技监(简任职高级技术官)、技正(荐任职中级技术官)、技士(委任职初级技术官),另有技师,相当初中级技术官。
  参事
  民国初期浙江各县知事公署设,相当于秘书。
  佥事
  主办文书和各项事务,荐任职文官,位次于参事和秘书。
  主事
  掌办文书和庶务等,委任职文官,位与科员相当。
  椽史
  掌办会计和事务等。
  椽属
  又称佐治员、县知事公署行政人员的通称。
  推事
  担任审判事务的司法官。
  检事
  即检察官。检事长即检察长,另有检事员。
  推丞
  法院民事科、刑事科的主管,同推事。
  知事
  民国初期,地方各级行政长官的通称,如府知事、州知事、县知事等。
  视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派往各地视察学务的官员。
  学长
  近似于教务主任或部主任的学官。
  长警
  指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
  铨叙局
  国务院直辖局,掌办全国的人事行政。
  军政府
  民国初期置,全称为“中华民国军政府”,民国十五年(1926年)五月废止。各省的军政府长官称都督。省的重要地方置军分政府。
  
  省以下县以上的地方一级行政组织,民国十三年(1924年)六月废止。
  
  各机关内设的办事机构,相当科或属于科。
  特别市
  民国初期浙江置,相当于县,直接受省监理。
  参议会
  民国初期浙江置,负责监督全省政务。
  政务会议
  民国初期浙江置,是省政务的议决机关,后曾改称省务会议,其成员称政务员。
  保荐
  由高级官员介绍,不经考试委任官员的一种形式。
  分发
  县知事经考试或保荐,取得任用资格后,由内务部分派到各省待分配。由部指定到省的称“指分”;由省申请的称“请分”,总称“分发”。
  甄录试
  文官考试前的一种预试。
  派 特派 简派 选派 调派
  临时性质的不同级别职务派遣。
  署 试署 兼署
  临时性代理职务或暂时试用、兼职。
  褫职
  因故剥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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