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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辱骂办事群众的公职人员不能止于“停职检查处理”

(2025-02-15 1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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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近日,一网友发帖称,其去四川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办事后接到电话被辱骂,引发网络关注(见2月8日快资讯)。
       读罢这一消息,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公职人员行为守则》明文指出: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照理说,任何公职人员都应该自觉执行这一《守则》,绝不“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必须“公正而无私地处理与公众的关系”。然而,前文所述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公职人员居然肆无忌惮地辱骂办事群众。岂非咄咄怪事?实在令人发指!
       据报道,巴中市人社局当天收到网友反映的“工作人员在电话沟通中言语不当问题”后,立即组织专班进行调查核实,目前已对涉事科室负责人汪某某给予停职检查处理,将另一工作人员张某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当说,巴中市人社局作出如此处理,是挽回负面影响的必需,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必需。但是,事情往往还有另一面。
      毋庸讳言,“公职人员辱骂群众”源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也因此,要防止并杜绝类似情况,光靠“停职检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平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监管制度,从各方面堵漏洞,卡脖子,使公职人员不敢不想不能辱骂群众,不给“公职人员辱骂群众”留下任何可趁之机。
       其实,不给“公职人员辱骂群众”留下任何可趁之机,是维护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声誉和形象的必须,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须。所以,作为政府机关的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象爱护自己的眼睛那样爱护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不妨学学良医治病,杜绝"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一套旧惯例,标本兼治“辱骂群众”一案,那么也就用不着等到下一次出现“辱骂群众”案例后再作出“停职检查处理”,以挽回负面影响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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