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海峡导报披露:近日,厦门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节前检查时,发现有药店以“买药赠药”的方式促销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此举违反了相关规定,药店被要求立即改正。无独有偶,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另一家药店时也发现,店内贴有“全场满199元得益气养血口服液1盒”的宣传海报。经查,“益气养血口服液”为甲类非处方药。同样,执法人员向该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读罢这则新闻,笔者百思不得其解:《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文指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照理说,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都应该自觉执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不采取“买药赠药”的办法经营药品。然而,前文所述药店居然堂而皇之地挂出“买药赠药”的牌子经营药品,岂非咄咄怪事乎?
显然,挂出“买药赠药”牌子经营药品的药店,旨在促销药品,提高经济收入,但是,结果未必如愿以偿。有道是:有昆山之玉,江汉之珠,谁要你苍壁小玑?“买药赠药”办法再能促销药品,提高经济收入,总比不上药店的服务质量和药品质量过关强。其实,只要药店的服务质量和药品质量叫得响,何必要借助“买药赠药”呢?
何况,靠“买药赠药”获取的经济收入越多,于人于己的危害也越大。首先、“买药赠药”,无疑是为违法经营歪风的蔓延提供“酵母”,诱骗人们向非法治社会倒退;其次,“买药赠药”,必将造成药品浪费,而“买药赠药”越多,造成的药品浪费也越多;再次,“买药赠药”,必会留下安全用药隐患,而“买药赠药”越多,留下的安全用药隐患也越大。无疑,这同当代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方向,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买药赠药”的药店,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在法律法规上、经济上追究他们的责任。
还须提醒至今还想动歪脑筋生财的药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到底还是法治经济。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年余后的今天,如果还想明知故犯,必将要受到严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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