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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必究

(2024-01-31 15:31:23)
标签:

娱乐

时评

       1月31日宁波日报民生版披露:1月26日晚,有网友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反映,镇海区骆驼街道保亿风景御园20幢一居民在家中储藏烟花爆竹,并向邻居销售。
       读罢这则新闻,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取得经营许可证。照理说,任何人都应该自觉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绝不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然而,前文所述居民居然堂而皇之地在微信群中销售烟花爆竹,岂非咄咄怪事乎?
       或许,在擅自销售烟花爆竹居民眼里,这样做,可以获得一些经济收入。但是,这位居民是否想过;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获得的经济收入越多,于人于己的危害越大。首先、擅自销售烟花爆竹,无疑是为违法乱纪活动的蔓延提供“酵母”,诱骗人们退向“非法治社会”;其次、擅自销售烟花爆竹,必然要储藏一定量烟花爆竹,而储藏的烟花爆竹越多,衍生的安全隐患也越大。显然,这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主旋律,完全是格格不入的。由此可见,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者,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上、经济上追究他们的的责任。
      其实,法治社会为广大居民开拓了赚取收入、生财致富的广阔天地。我们每个居民都应该以遵纪守法为荣,在法律法规容许的框架内,依靠勤劳的双手和聪明的脑袋赚取收入、生财致富。居民不是不可以销售烟花爆竹,而是应该依法经营烟花爆竹。奉劝打算通过销售烟花爆竹赚取收入的居民,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取得必需的经营许可证。否则,法律法规不容,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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