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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迷信广告卖房者,必究

(2023-12-21 16:23:57)
标签:

房产

时评

       12月21日海峡导报披露: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今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漳浦一家房地产公司因发布迷信广告,被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1万元。
         据悉,当事人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销中心展示牌上发布一幅广告,标注有“千年来的风水宝地历史上达官贵人多造府于此、府前新天地、府前唐街”等内容。在该场所同时放置1000份宣传海报,海报上标注有“好地段寸土寸金,漳浦城芯,千年文脉汇聚,千年来的风水宝地,历史上达官贵人,多造府于此”等内容。展示牌和宣传海报广告中均含有“风水宝地”等用语。
        读罢这则新闻,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也明文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然而,漳州这家房地产公司居然堂而皇之地发布含有“风水宝地”等用语的广告,岂非咄咄怪事乎?!
       或许,漳州这家房地产公司认为,发布迷信广告,有利于房产促销。可是,漳州这家房地产公司可曾想过,靠发布迷信广告卖掉的房产越多,于国于民的危害也越大:首先、发布迷信广告,无疑是为封建迷信活动的蔓延提供酵母,诱骗人们向愚昧无知倒退;其次、发布迷信广告,无疑是为弄虚作假,不诚实守信的经营歪风推波助澜,把房地产业引向病态发展。
       显然,靠发布迷信广告卖房的经营行为,同社会主义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方向,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可见,发布迷信广告卖房者,不仅应当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还应在法律上、经济上追究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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