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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取消”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2023-09-27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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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国庆中秋即将来了,各地酒店和住宿需求与日俱增。但是,有些经营者却用“霸王条款”来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譬如近日,厦门集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旅游民宿酒店专项检查。当天上午,执法人员来到厦门北站周边一家民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民宿在预订页面上明确标注“不可取消”、“订单一经确认,不可变更或取消,在未能如约入住的情况下,将收取全额房费作为违约费用”。而在另一家民宿的预定页面,经营者则标注“仅限30分钟内免费取消,最晚5分钟内确认”的退订规则(见9月27日台海网)。
      消费者与经营者预定了住宿,等于双方签订了消费合同。固然,在没有特殊情形下,经营者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住宿服务。然而,如果消费者碰到“行程有变”类特殊情况需要退订住房,经营者就应该容许消费者“退订”,而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订”,更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但是,如今有些民宿酒店居然在预定页面,或标注“不可取消”“订单,或标注“仅限30分钟内免费取消,最晚5分钟内确认”,其真正目的无非就想“强制消费”,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
      此类“不可取消”预定住宿的规定,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这种经营无德,生财无道,只顾一己私利而不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作风,必须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预订后“不可取消”为单方面制定的、可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并且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和变更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同时,《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预定后“不可取消”之规定,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也因此,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有关执法部门也应该鼓励、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唯如此,倒逼此类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经营行为日渐减少乃至灭绝,才大有希望。
     公平交易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对经营者而言,必须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尽力取得与消费者“双赢”的结果,才能实现“生意兴隆通四海”的愿景,成为市场上的“常青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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