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民间金融灾难的公正看法
如何看待当下的这场民间金融灾难意义重大。我们依据法律、政策,结合大量的社会实践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
:这场全国性的民间金融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真实的情况是,这场全国性的民间金融行为源于国务院2010年5月7日颁发的“国发[2010]13号”文,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后简称“国发13号”文)。发此文是为了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全国许多老百姓出于对政府的拥护,纷纷将自己的血汗钱拿出来支持民营企业。从这个角度讲,这场民间金融行为的性质应属于“政府倡导的民间借贷行为”。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政府的监管严重缺失,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政府监管的漏洞大肆行骗,致使许多老百姓的血汗钱血本无归。一个本是好端端的民间金融行为,演变成民间金融灾难。
此时公检法出手了,以这些民营集资者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予以打击,并定性“非法集资”。但是,若按国家政策“国发13号”文,它就不是“非法集资”。因为,“国发13号”文,“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见第四条第18款)。而且,这些民营金融机构都是被政府审核批准了的,并发有营业执照的。有执照就表明合法,为何又要称其为“非法集资”?政府自相矛盾。
由此可见,这场全国性的民间金融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不同的标准,就有不同的说法。
二: 老百姓的行为算什么?
在这场“政府倡导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老百姓是出借资金的。那么,老百姓的行为又算什么呢?
1: 是投资吗?不是。
尽管“国发13号”文称其为“民间投资”,但实际上老百姓的行为不是投资。
(1) 老百姓根本就没有投资的意愿。
参与这场“政府倡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百姓,绝大多数是年过花甲的退休老人。这些人自知缺乏投资知识,根本就不愿冒风险投资。于是把钱借给那些承诺给固定回报的民营企业。这些民营集资单位,持有政府发放的各种合法证照,又有媒体的宣传乃至政府官员的站台,再加上合同中约定的回报符合国家规定,没有贪高利。一切做得天衣无缝,使得百姓深信这种借贷行为安全可靠,于是纷纷解囊。
(2)
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根本就不是投资
从<<公司法>>知道,如果投资,他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占有股份,知晓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享受不确定的红利和承担风险。从大量百姓与集资者所签订的合同看,根本就没有投资的内容。老百姓不是股东,没有占有股份,不过问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不承担风险,只享受固定回报。这明确表明,老百姓的行为不是投资,而是借贷。
2: 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吗?不是。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司空见惯。这种借贷是常见的普通的借贷。这种借贷能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彼此信任。这种借贷根本就不需要政府发任何文件。而当下的这种“政府倡导的民间借贷”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因为老百姓并不熟悉这些借钱的单位。那老百姓为什么肯把钱借给他们呢?这只有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解释能说得通,即政府行为。政府出台了鼓励倡导民间投资的政策,发放了各种各样的合法合规的证照,媒体的宣传,官员的站台,这一切使得老百姓深受政府鼓动才肯借钱的。没有政府的文件、证照和宣传,老百姓根本不可能把钱借给这些单位和人。所以这种民间借贷,不能混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它是一种由政府倡导的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民间借贷。
3
:是参与“非法集资”吗?不是。
自从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3号“文后,社会上的确涌现出大量的民间集资者。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便是非法集资。令人不解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把民间资本出借人当作“非法集资参与人”,而是有的部门越俎代庖地把这些资本出借人当作“非法集资参与人”。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
(1)
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的主观意愿。
老百姓之所以肯把钱借出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响应政府的号召,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本就没意识到这是参与非法集资。政府部门也一再宣传这是民间投资,根本就没有向老百姓发出这是非法集资的任何信号。如果知道这是非法集资,老百姓会往火坑里跳吗?
(2)
政府为何不把非法集资和民间投资界定清楚?
现在我们才弄明白,原来非法集资和民间投资这两个概念于2010年5月7号才在我国同时并存,一个被打击,一个被提倡,互为矛盾。按理讲,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将二者区分开来,除去非法集资,不让其危害百姓。然政府却没有这样做。
所以,退一万步讲,老百姓即使错误出借资金给了非法集资人,也不能认为他们是非法集资参与人。而应把他们当作非法集资受骗人、受害人。这如同不能把一个被强奸的妇女当成强奸参与人一样。
4:是赌博吗?不是。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的人把出借资金给民营企业当作是赌博。试问,如果这样认为,那中国就成了世界上最大的赌博王国。“国发13号”文就成了号召全国人民大肆赌博的文件。请问,世界上哪个国家赌博需要政府下发文件公开号召?这岂不是荒唐至极。事实恰恰相反,这些出借资金的百姓连投资都怕,更何况赌博?
结论,事实清楚表明,当下全国性的民间金融灾难中的老百姓的行为,不是投资,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是参与非法集资,更不是赌博,而是“官倡民应的民间资金出借行为”。
三:老百姓为什么找政府?
民间金融灾难发生后,老百姓找政府寻求解决问题是天经地义的。
1
:政府应当为自己所颁发的文件负责。
政府在颁发的“国发13号”文中,用了大量的篇幅极力鼓动老百姓参与民间投资。然而,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却不用力。整个文件只有两处共用了才十个字轻描淡写地提到防范风险。至于如何防范风险、如何监管、由谁来防范和监管等实质问题根本不提。所以,老百姓在响应政府号召遭到重大损失时找政府解决问题是天经地义的。
2
:形同虚设的政府监管是造成百姓受损的直接原因。
防范风险,政府的监管起着关键的作用。然政府在监管上做得如何呢?
(1)
地方政府公然不执行国务院命令,大肆制造非法集资。
1998年,国务院颁发了第247号命令,即<<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国发247号”令)该命令第五条、第六条这样写道: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的有关工作。”
然事实如何呢?大量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被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
地方金融机构也开立了账户;大量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没有被取缔。这就使得大量骗子披上合法外衣。政府这样做就是在制造非法集资。倘若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国发247号”令,这场全国性的民间金融灾难就不会发生。这难道不是政府的责任吗?受伤的老百姓难道不应找政府解决问题吗?
(2) 审查不严不实,致使证照滥发,伤害百姓。
政府部门在审查申办证照的材料每年的年检时,审查不严不实,从而导致证照滥发,政府监管形同虚设。如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也发给营业执照,制造非法集资。倘若政府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把关,社会上的就会少许多骗子,当下的民间金融灾难也就不会发生。
所以,老百姓找政府天经地义。
政府要保证自己所发的各种证照货真价实,不含水分;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不误导百姓。好比买房子。政府不监管只发证。百姓入住不久房子就垮了。如果政府此时不担责,反说老百姓“爱上危房,愿住服死。”天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这场民间金融灾难中老百姓没有错却要承担全部损失,而政府有错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坚决反对银监会起草的
<<非法集资条例>>中的第四条。
〔360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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