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2025-05-11 08:41:33)
分类: 合同纠纷

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葛某将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葛某向法院提交借条作为证据,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葛某人民币200,000元正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借条左上角字样为“2019.131日付利息”,落款处有倪某签名,但未注明签署日期。

葛某声称,该借款系倪某因投资租船捕鱼资金不足而向其借款,款项来源于葛某母亲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并以现金形式交付。

倪某辩称,其从未收到过该笔借款,与葛某之间亦无其他经济往来。同时指出,葛某在三次诉讼中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凭借条认为已向倪某交付了借款,但倪某否认收到借款,葛某为证明已向倪某交付了系争借款所提供的单方证据倪某亦不予认可;在本案审理中葛某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向倪某交付系争借款的说法又不一,葛某本人主张的向倪某交付系争借款与另案(2023)沪0115民初63667号查询银行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虽然葛某现有证据试图进一步证明其已向倪某实际交付系争借条所载借款,但葛某方关于款项交付过程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最终均不能证明葛某已向倪某交付了系争借款。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葛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葛某为证明讼争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虽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借条等相关证据,但在倪某提出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作出了合理说明的情况下,葛某就钱款交付以及如何交付等方面,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围绕交付讼争款项具体细节方面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难以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1. 借贷关系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需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个是借款合意,一个是借款交付,两者缺一不可。

借款交付,可以是银行或微信、支付宝转账,也可以是现金,还可以是第三方转账或现金交付。如果出借人手中只有借条,但不能举证证明借款交付,因为缺少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法院一般可能就会不予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原告认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才出具借条,并且上面明确写到“今借到”,表明被告已收到借款。另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借贷关系已经成立。但这些只是原告的说词,从法律上讲,他若不能举证证明借款交付,就要承担举证不能因而败诉的风险。

实践中,现金交付风险较高,若无法辅以取款记录、收据或见证人证言,极易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2.原告败诉原因

     1)原告证据不足。按照上述,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借款交付。原告声称系现金交付,但并未能提供有利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借条”,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但不能证明借款交付,依法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2)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借条上未注明签署日期,且借条左上角 2019.131日付利息” 字样与主文逻辑割裂;20万现金不算小数目,用如此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生活常理;原告及代理律师对借款交付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正是存在这些疑点,进一步引发法院对借条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3.律师说法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鼓励贷款人出借闲置资金,既能帮助他人,亦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但在出借资金时,亦需要完善借贷凭证,保留交付证据,避免今后产生纠纷,甚至使得自身权益无法保障。

首先,签署借条时,尽可能完善相关信息,比如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利息约定及交付方式等。其次,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若为现金交付,应同步签署收据,并留存取款记录或见证人信息。如果能做到这些,通常就不易产生争议,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受到法律保护。

4.结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法院的裁判表明,借条仅为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若缺乏交付凭证且陈述存在矛盾,仍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5475号民事判决书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学术交流与探讨,不构成法律建议或意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